蕭志明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85/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ne 2026.
1. 本庭於2026年3月2日的判決書第31(4)段作出訟費命令,判令申請人須付建議答辯人兩項傳票的訟費。建議答辯人於2025年9月1日已存檔訟費清單,而申請人並沒有對個別項目金額提出意見。本庭以簡易程序將訟費評定如下,申請人須付的訟費金額評定為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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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85/2024, [2026] HKCA 1082 On appeal from [2024] HKCFI 3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48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87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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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費 評 定 判 決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訟費評定判決書: 1.本庭於2026年3月2日的判決書第31(4)段作出訟費命令,判令申請人須付建議答辯人兩項傳票的訟費。建議答辯人於2025年9月1日已存檔訟費清單,而申請人並沒有對個別項目金額提出意見。本庭以簡易程序將訟費評定如下,申請人須付的訟費金額評定為40,000元。 2.另外,本庭於2026年3月2日的判決書第31(5)段作出訟費命令,判令申請人須付建議答辯人有關上訴的訟費。建議答辯人於2026年3月16日存檔訟費清單。本庭於2026年4月8日作出指示,延長申請人提交對律政司訟費清單反對理由的期限,而申請人於2026年4月22日提交對訟費清單的書面反對理由。申請人主張:他的上訴理由不是瑣碎無聊或無理取鬧;律政司的訟費清單沒有一般訟費聲明;他認為律政司沒有詳細考慮申請人的上訴文件或案例等有否錯誤;他認為律政司在聆訊時沒有作出陳述反駁;聆訊維持1小時15分鐘;他引用有關律師應跟隨實務指示才準備文件冊的案例(見:Thapa Indra Bahadur v The Secretary for Security HCAL 18/1999);他認為有些訟費清單上的項目不應計算;他認為部分項目金額過高或重複;及他是有經濟困難的長者。申請人希望訟費繳付期限可獲延緩,或免除全部或部分訟費。 3.本庭認為,根據法律原則,法庭不能因為申請人的年紀及經濟狀況剝奪建議答辯人勝訴後獲得訟費的權利。經考慮申請人其他反對理由,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申請人須付的上訴訟費金額為75,000元。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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