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志明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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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4年11月17日入稟本庭,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的判決書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庭於2026 年3月 2日頒布判決書 [1] 駁回其上訴,並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之訟費。本案事實背景及詳情已在上述判決書中詳述,本庭不再詳細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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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85/2024, [2026] HKCA 1083 On appeal from [2024] HKCFI 3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48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87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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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於2024年11月17日入稟本庭,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的判決書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庭於2026 年3月 2日頒布判決書[1]駁回其上訴,並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之訟費。本案事實背景及詳情已在上述判決書中詳述,本庭不再詳細複述。 2.於2026年3月30日,申請人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三十多項「核心爭議點」。他的上訴理由可綜合摘要如下:
3.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訴訟檔案內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而審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4.有關申請人於2026年4月13日呈交的陳詞綱要,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於2026年5月6日作出指示,該陳詞綱要會被視作申請人的經修訂書面陳詞,並取代之前被視為申請人書面陳詞的文件(即動議通知書之附件及申請人的誓詞)。因此,本庭不會在本許可申請中考慮這些已被取代的附件及誓詞。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 款 (b) 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綜觀申請人的上訴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申請人只是重複有關《表格86》 和他的內地糾紛的上訴論點,和提出一些沒有根據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本庭認為申請人的部分陳詞只是繼續重複他以往已提出的觀點,本庭在上訴判案書中已駁回這些上訴理由,見:上訴判案書第22、24、和26段。至於申請人其他論點,都是沒有根據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依本庭所見,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亦未能證明此擬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問題。因此,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7.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命令 8.綜上所述,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合理基礎,他提出的動議被撤銷。 9.本庭根據慣例命令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支付本動議的訟費。律政司可於本判案書起14天內向法庭及申請人提交他的訟費清單(限於兩頁);申請人可於其後14天內向法庭及律政司提出書面反對理由(限於兩頁)。本庭將根據文件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鄺詠豪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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