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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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過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她判囚45個月。她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106/2025[2026] HKCA 122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06/2025,[2026] HKCA 1220

原案件:[2025] HKDC 2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10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2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CHEN HUNG SAU (陳虹秀)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6年7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7月9日

判 案 書


1.經過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她判囚45個月。她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涉案暴動的詳情,見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DCCC 12/2020),我不會在這裡複述。至於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依次就是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和其他暴動群眾共同行事;申請人有通過鼓勵的形式參與暴動;及申請人有參與暴動的意圖。簡單講就是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有罪。

3.我不認為這些理由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

4.正如我在聆訊中指出,用幾句話概括,申請人的行為就是利用警方推進期間的走走停停,及在任何階段暴動群眾皆相距警方一個街口,即隨時可以撤離卻選擇留下進行武力對峙的情況,站在兩個陣營中間,用擴音器把音量提高到雙方都能聽得到的程度,喊叫針對警方的虛假指控和具有挑動暴動群眾情緒的內容。以上這些,原審法官全部都已辨識出來。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79段的觀察,更是可圈可點:

「 本席認為,案中的證據顯示,D5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且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D5仍然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D5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D5)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5.我拒絕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6.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包括只是按法律意見而重新提出申請所仍需承擔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她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

申請人:  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轉聘吳宗鑾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