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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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過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她判囚45個月。她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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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6/2025,[2026] HKCA 1220 原案件:[2025] HKDC 2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10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2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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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經過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她判囚45個月。她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涉案暴動的詳情,見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DCCC 12/2020),我不會在這裡複述。至於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依次就是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和其他暴動群眾共同行事;申請人有通過鼓勵的形式參與暴動;及申請人有參與暴動的意圖。簡單講就是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有罪。 3.我不認為這些理由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 4.正如我在聆訊中指出,用幾句話概括,申請人的行為就是利用警方推進期間的走走停停,及在任何階段暴動群眾皆相距警方一個街口,即隨時可以撤離卻選擇留下進行武力對峙的情況,站在兩個陣營中間,用擴音器把音量提高到雙方都能聽得到的程度,喊叫針對警方的虛假指控和具有挑動暴動群眾情緒的內容。以上這些,原審法官全部都已辨識出來。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79段的觀察,更是可圈可點:
5.我拒絕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6.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包括只是按法律意見而重新提出申請所仍需承擔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她表示明白。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 申請人: 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轉聘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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