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2/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25.
1. 本案原先的八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方舉證完畢後,原審法官裁定第五被告表面證據不成立。雖然其餘被告表面證據成立,但原審法官最終裁定他們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都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滿原審法官在該案的裁定,因而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第一、第六、第七及第八被告在原審法官簽署案件前已經離開香港,律政司司長沒有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6條把書面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面交他們,因此他們的上訴沒有確立,不能開展。至於第二至第五被告的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了他們的無罪裁決,把他們的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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