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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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涉及一個位於馬鞍山雅濤居的住宅單位(“該單位”)。被告人為該單位的註冊業主。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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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37/2024 [2026] HKDC12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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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序言 1.被告人被控一項欺詐罪,於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案情簡述 2.本案涉及一個位於馬鞍山雅濤居的住宅單位(“該單位”)。被告人為該單位的註冊業主。 3.於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向新鴻基信貸有限公司(“新鴻基信貸”)申請貸款,並於2017年1月23日取得港幣420萬元的貸款額。扣除按揭餘額及銀行轉數費用後,有港幣2,531,364.59元存入被告人的恒生銀行戶口當中。 4.然而,在申請貸款時,被告人卻隱瞞了該單位正處於一宗民事申索爭議中(涉及該單位的業權爭議)。 5.被告人為原告人,而她的妹妹在該申索中為被告人,而她的妹妹則對被告人進行反申索。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49歲,未婚,現和78歲母親及另一名患有精神分裂及智能障礙的妹妹同住。被告人過往在香港並沒有定罪紀錄,一生奉公守法。 7.被告人自1996年起30年來也任職於政府規劃署,現在職位是測量主任(規劃)。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的工作表現獲得上級的認可及肯定。而現任的規劃署助理署長鄺先生亦親筆替被告人撰寫求情信。不僅如此,辯方呈上被告人所獲的20年優良服務獎狀,辯方指這獎項只授予長期表現持續優良的公務員,這亦見政府對被告人工作的另一次肯定。 8.另外,辯方亦呈上由衞生署首席醫療及健康醫生所寫對被告人的嘉許信,這信年份為2022年,是特意嘉許被告人在新冠疫情期間所作出的貢獻。那時被告人被調至啟德接觸者追蹤辦公室,負責確診者隔離安排及密切接觸者追蹤。 9.上述反映被告人在工作及社會層面的貢獻,更值得探討的是被告人之家庭背景。辯方陳詞指被告人一生對家庭奉獻一切,亦毫無半點怨言。被告人有一名智力低並患有精神分裂的妹妹,現在庇護工場工作,而母親亦已年邁,2人均需被告人的照顧。 10.而被告人本身亦患有婦女病,亦曾需住院,現亦要定期覆診。 11.除被告人個人背景外,辯方亦指本案有着另外兩點值得關注。其一,本案有延誤之因素存在。按控方提供的時序表。案發時段是在2016至2017年年尾,而新鴻基則於2019年8月報案。控方於2022年1月首次索取律政司意見,而律政司於23年9月才作出首次意見。其後警方繼續跟進調查,而直至2024年5月律政司才作出第2次法律意見並於同年7月31日正式落案起訴被告人。換言之事件由報案至落案總共歷時約5個年頭。控方亦以案件之複雜程度及社會事件作出解釋,但本案非涉及甚麼複雜法律議題,也不涉及大量文件証供,如數以10計的文件夾,極其量只是1至2個文件夾。 12.再者,本案主要是依賴文件証供,文件上的資訊亦沒多大爭議空間,即使加入社會事件因素,控方要花大量人手時間以作處理社會事件,本席仍不明白何故要用上5年時間。當然值得一提的是,控方一直嘗試聯絡被告人的妹妹但不果,然而,從案件之發展看來,被告人妹妹的証供並沒左右檢控之決定,再者找不到被告人的妹妹亦非被告人所引致的。 13.其二,本案受害人公司並沒有實際損失,原被按揭的樓宇業權亦已被判予受害人公司。 14.本席同意受害人公司並沒有實際損失,當然本席亦沒忽略正如控方陳詞指物業未正式估價,亦未有賣出,再加上多年的利息計算,受害人公司損失難以量化。然而物業本身確有其價值存在,而根據辯方所作之估價於2017年約值港幣560萬,而2026年約值港幣660萬元。相對貸款的港幣420萬及利息港幣41萬多共約港幣461萬元,即使考慮了樓市下行的可能性,相信仍有緩衝空間。 15.另外,更重要的是,本案與一般涉及貸款的欺詐案件有着不同之處。舉例如在其他欺詐案件中申請人隱瞞本身有多宗不同借款在身而申請貸款,明顯地令貸款者毫無保障,又或借款人以假收入証明等虛假文件申請貸款等,有着這些加重罪責因素存在。 16.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一生奉公守法、盡忠職守、服務社會,與及受害公司的損失很大可能可以受到保障,及欺詐情節相對較輕,更重要的是,本案存在不合理的延誤。有關延誤一事,見HKSAR v Chu On Chi[1]案,提及若然有檢控延誤,法庭必須考慮,特別是若被告人在延誤期間已還債、復工或已更生,法庭可考慮減輕監禁時間、緩刑或非即時監禁,如社會服務令。 17.本席亦獲辯方告知在被拘捕至被起訴期間,被告人沒放棄自我,仍修讀電腦及電子工程高級文憑及學士課程。 18.要是如此,本席認為除即時監禁亦可有別的判刑選項。本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作考慮。報告內容亦見正面,更建議服務令,時數為80-120小時。 19.如前文16段所述,本案有着獨特的背景,考慮到報告建議,與及被告人已還押了約3個月時間,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已是恰當選項。本席接納感化主任的建議,但時數上亦須反映本案涉及貸款數目非少。本席以180小時作判罰。
[1] CACC484/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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