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陸志榮

Case No.CACC 98/2024[2026] HKCA 132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97/2024 及 CACC 98/2024, [2026] HKCA 1320

原案件:[2018] HKCFI 2462[2018] HKCFI 2463

CACC 97/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97號

(原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441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陸志榮  

__________________

CACC 98/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98號

(原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47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陸志榮  

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家雄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6年7月16日
判案日期: 2026年7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6年7月28日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兩宗裁判法院案件中,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不服兩案的定罪,提出上訴[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啟安(當時官階)審理後,於2018年6月19日駁回兩宗案件的上訴。上訴人及後要求郭法官頒令,證明兩案的裁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2.2018年10月25日,郭法官拒絕發出證明,並下令上訴人須在6個月內支付控方共5,000元訟費(該兩項訟費命令)。

3.2024年5月10日,上訴人存檔上訴通知書,要求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9條,在逾時5年多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撤銷該兩項訟費命令。案件排期在2026年7月16日聆訊。

4.上訴人很不幸地在2026年1月23日於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因病逝世。透過答辯人和警方的協助,本庭得悉上訴人在過世後,其家人(包括兄弟姐妹、母親)表示不會繼續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本庭在閱畢所有涉案文件後,發覺案件沒有任何具公眾重要性的議題需決定,亦不影響和涉及其他人士的利益。

5.在考慮案件的是非曲直後,本庭信納沒有必要行使酌情權,在上訴人去世後繼續處理其上訴。基於以上所述,本庭頒令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和相關的法律程序,因上訴人的去世而終止和無效。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家雄)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已歿):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1]HCMA 147/2017 和 HCMA 441/2015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9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