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337/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rch 2004.
1. 於2001年5月1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針對陳金泉先生(「破產人」)頒下破產令,並着令他須支付破產呈請的訟費。有關的破產呈請是基於一項由聆案官關淑馨(當時官階)就有關破産人及呈請人的一宗民事訴訟針對破產人而頒下訟費評定證書,有關的訟費被評定為68,654.20元。破產人不服該破產令及有關訟費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於2002年5月7日,上訴法庭駁回他的上訴及頒令他須支付上訴答辯人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的訟費。他亦曾兩度申請撤銷破產令,但亦遭法官關淑馨兩度駁回。此外破產人於2003年6月9日根據《破產條例》第30B條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他的申請理由為他已清還所有債項。於2003年12月1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撤銷了他的申請並頒令須他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當日聆訊的訟費及包括所有保留待判的訟費。現在他又再向本席提出相同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