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權人 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 Ltd. 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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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的呈請,是基於法庭在高等法院案件編號14519/1999所作出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該命令的日期是1999年11月29日,在以下的情況作出。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380/2001。
Case No.HCB 337/2001
Court
HCB
Date14 May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0337/2001

HCB33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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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金泉(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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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1年5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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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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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的呈請,是基於法庭在高等法院案件編號14519/1999所作出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該命令的日期是1999年11月29日,在以下的情況作出。

2.當時債務人陳金泉先生在高等法院案件即前述之14519/1999發出一份傳訊令狀。傳訊令狀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名稱是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稱為“美國友邦保險”,第二被告與今次的破產訴訟無關。

3.在陳先生發出傳訊令狀後,美國友邦保險亦即是這個破產呈請的呈請人向法庭作出申請,該申請在1999年10月20日作出,要求剔除美國友邦保險作為該案的第一被告人。此案當時由本席處理,並於1999年11月29日批准了美國友邦保險的申請。本席作出的命令有三點,第一,剔除美國友邦保險這名稱在陳先生的傳訊令狀作為第一被告。第二,准許陳先生修改他的傳訊令狀,將第一被告的名稱改為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中文為“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第三,命令陳先生需要支付美國友邦保險所有在高等法院案件的訴訟費用,直至美國友邦保險在1999年10月20日作出要剔除作為被告的申請為止。

4.基於以上的原因,陳先生有法律責任支付美國友邦保險的訴訟費用。由於陳先生沒有支付該訴訟費用,美國友邦保險在去年要求聆案官評定它的合理訴訟費用。經過聆案官評定,在去年10月26日作出命令,該訴訟的費用評定為HK$68,654.20。法庭作出這命令後,美國友邦保險在去年11月10日以面交的方式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交予陳金泉先生。在今年1月18日美國友邦保險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破產呈請書亦是以面交的方式在今年1月30日交予陳先生。

5.本席聽取了陳先生今天到法庭所提出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陳先生宣稱他沒有對美國友邦保險提出訴訟,故此他沒有欠呈請人任何訟費,呈請人不能申請他破產。本席不接納陳先生的陳述,本席認為陳先生所提出的不是一個合理或任何可以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

6.在此情況下本席決定作出破產命令,並將破產的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由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轉聘關琅天大律師代表

債權人: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律師陳建明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38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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