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汝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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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14/2024 [2026] HKDC 14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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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四被告人(D4)被控一項控罪,即控罪6的「企圖盜竊罪」,控罪詳情指第一被告人郭禮維(D1)、第三被告人余國良(D3)及第四被告人莊汝柏(D4)於2024年4月15日在香港,企圖偷竊一項據法產權,即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在號碼為040-634-3432******的帳戶欠Chain Muay Thai Fitness Limited的一筆港幣28,700元的債項,而該據法權產為屬於Chain Muay Thai Fitness Limited的財產。D1及D3經已認罪,D4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裁決詳細理由可參考裁決理由書,在此不贅。本席判刑前索取了D4的背景報告。背景報告顯示D4仍然和不良份子交往及有吸食毒品壞習慣。 事實裁定撮要 2.2024年4月15日前,有人把一張由Chain Muay Thai Fitness Limited原本開給「AIA保險公司」及面額700元的支票改為收款人YU KWOK LEUNG及28,700元[1](P1)。 3.2024年4月15日,觀塘成業街10號大新銀行的監控視頻顯示[2],D3到本案的分行存入上述虛假支票(P1)意圖兌現。而D1及D4 是陪同D3 到大新銀行的。D4更曾經代為排隊,D1大部分時間緊貼及陪同D3,D4則時而在銀行內徘徊,時而走近櫃檯。後來銀行職員吳先生(PW1)發現P1是一張虛假支票,告知銀行副經理(PW2),PW2最終報警。而上述3名被告人被警方拘捕。D3在銀行側門外出被拘捕,D1及D4則在40米外成運工業大廈內被拘捕。 4.PW2稱D1及D4在警方到達銀行時,在銀行外先急步走,後逃跑至成運工業大廈被警方拘捕。而D3是在銀行內側門被拘捕的。銀行的監控拍攝到事件的經過。 5.本案的聚焦議題為D4是否知情地為D1及D3犯罪團夥(joint enterprise),究竟控方有沒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D4知情地協助D1及D3兌現虛假支票。 6.本案不爭的事實是D1和D3已經承認合謀兌現一張虛假支票,關鍵在於D4是否同一團夥,是否一名無辜的陪伴者。陪同親友到銀行正常合理,例如子女陪同父母到銀行。D4陪同一名陌生人D3到銀行取錢,表現積極及緊張則有違邏輯及常理。 7.再者,正常提款或兌現支票可使用櫃員機或支票存入機,即使要到銀行櫃檯提款或兌現支票,也只需要事主一個人已經足夠,又何須大費周章,要另外兩名成年人陪同,一起排隊。D1及D4事發時更穿著按摩院的衣服,令PW2更容易辨認他們事發時在監控下的行為和互動,及離開銀行後的行蹤,包括逃跑、協助警方追捕他們。在沒有預先得知控辯雙方同意銀行距離兩名被告人被拘捕的大廈相距40米,PW2能夠清楚說出D1及D4離開銀行, 急步走了約15至20米。之後警員出現後,更加速逃跑,令PW2的證供更堅實,更可靠。 D4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8.D4現年35歲,未婚但有同居女友及年幼兒女,教育程度至中三。自2006至2018年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搶劫及販運危險藥物。 9.代表D4的吳大律師有以下減刑陳詞重點:第一,D4涉及假支票兌現的金額為28,700元,按案例及本案共犯量刑基準約12個月監禁。第二,D4角色及罪責較其他被告人輕,加上他是家庭支柱,請求輕判。 討論和判刑 10.本席考慮了同案另外6名被告人的判刑、代表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和案例援引。本席先就控罪訂下量刑基準,繼而考慮是否有加刑因素,再考慮減刑因素。 11.本案涉及3類控罪,分别為盜竊罪、企圖盜竊罪及處理贓物罪。全部涉及偷取支票、更改收款人並兌現支票。案情顯示D1、D2及D6負責偷取支票和策劃修改及兌現支票,D3、D5及D7負責提供銀行戶口給他人把經修改支票兌現。 12.D4負責陪同D3企圖兌現假支票(控罪6)。 13.量刑上,上訴法庭沒有替盜竊罪訂立判刑指引。第二,正如辯方所述,法庭可從欺詐或使用虛假文書方向量刑,一般的量刑基準是1至3年監禁,視乎有否違反誠信、金額及犯案時間長短。 14.本案整體案情情節嚴重,是集團式犯案,並且早有預謀地夥同連環犯案。整體量刑基準應訂在1至3年監禁(未計算慣犯等加刑因素)。 15.相比其他被告人,D4個人罪責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偷取支票、修改支票、提供銀行戶口存入支票等,他的角色僅限控罪6的一次夥同犯案,涉及權產價值為港幣28,700元,罪責是各被告人之中較低。本席把控罪6的企圖盜竊罪的量刑基準訂在9個月監禁。D4經審訊後被定罪,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最終刑期是9個月監禁。
[1] P1 [2] P2, P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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