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愛琴 對 地政總署署長

Case No.CACV 33/2025[2026] HKCA 142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33/2025, [2026] HKCA 1426

原案件 [2025] HKCFI 2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5年第33號

(原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2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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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婁愛琴
建議答辯人 地政總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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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陳健強
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6月16日及6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8月21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陳健強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當時官階) (「楊法官」) 於2025年1月13日頒令駁回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頒發判決書 (「判決書」) 。

2.申請人不服楊法官的命令並提出上訴。本庭經聆訊後,於2026年5月28日頒發判案書 (「上訴庭判案書」) ,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3.2026年6月5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同日,申請人存檔兩份書面陳述書 (其中一份包括30多頁的附件) ,其頁數超過《實務指示2.1》第3(f) 段10頁紙的規限。因此,根據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於2026年6月9日作出的指示第1段,本庭不會考慮該兩份陳述書及附件。

4.本庭認為本申請適合以書面形式處理。

5.本庭在上訴庭判案書已有述及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26年6月16日存檔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陳述書」 (「申請人陳述書」) 提出的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可歸納爲主要三點:

(1)  根據1964年、1976年  (編號:XCC(76)44)  及1982年  (編號:XCC(82)107)  的行政會議記錄 (「該行會記錄」) ,刪除寮屋編號及相關的政策未獲授權,而地政總署按該等政策執法構成越權[1] (「問題(1)」) ;

(2)  法庭完全沒有審視該行會記錄便駁回,在判詞隻字不提 [2] (「問題(2)」) ;及

(3)  本庭在上訴聆訊時只處理程序爭議,將實體上訴改爲書面判決,不給予申請人陳詞及質證機會[3] (「問題(3)」) 。

問題(1)

8.就問題(1),申請人實質上是重複上訴時已提出挑戰寮屋政策和相關權力的存在性及合法性的論點[4]。本庭已考慮及駁回該等論點[5]。案例已確立寮屋編號被刪除是土地行政決定,並不屬可予司法覆核的事項[6]。問題(1)毫無基礎。

問題(2)

9.問題(2)不是一個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也不能構成批准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問題(2)也缺乏事實根據。就其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0日存檔的一份非宗教式誓詞。該誓詞包括「證物 (一) 」,即1982年  (編號:XCC(82)107)  的行政會議報告連同其附件(1976年  (編號:XCC(76)44) 的行政會議報告)。楊法官已考慮了申請人存檔的行政會議報告[7]

10.申請人亦在上訴時提出類似問題(2)的論點,質疑楊法官對證據的審視。這些論點均被及駁回[8]。本庭須要明確指出,雖然申請人稱曾將1964年的行政會議記錄存檔法庭[9],但申請人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10]沒有附上該文件。

問題(3)

11.問題(3)不是一個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也欠缺事實根據。在2026年5月5日進行的聆訊,本庭給了申請人就其上訴及另外三項申請充分機會作出口頭陳述。聆訊時,本庭也審閲了申請人當日才提交的書面陳述,儘管本庭不願意接納遲交的陳詞[11]。上訴聆訊的性質不是審訊,不會有訴訟方質證的程序。經聆訊後,本庭才頒發上訴庭判案書,根本沒有改爲書面判決此事。

結論及處置

12.本庭不認爲申請人就其擬提出的上訴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也不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13.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也缺乏理據,沒有成功機會。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4.本案依循「訟費隨結果而定」的規則,命令申請人支付地政總署署長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署長已於2026年6月30日提交訟費陳述書 。申請人可在本判案書日期後14天内存檔法庭及送達署長其反對訟費陳述書,祇限兩頁紙。之後,本庭會以書面評定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為暫准訟費命令,倘若在本判案書日期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要求更改,將成為絕對命令。

( 張澤祐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陳健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戚偉安先生及政府律師陳瑜詩女士代表



[1]  申請人陳述書第32(2),(6)及(7)段。

[2]  申請人陳述書第32(3)及(4)段。

[3]  申請人陳述書第32(5)段。

[4]  上訴庭判案書第18(2),(3) 及(5)段。

[5]  上訴庭判案書第20至24,26及28段。

[6]  上訴庭判案書第21至22段。

[7]  判決書第5段。

[8]  上訴庭判案書第18(1)及(5),25及28段。

[9]  申請人陳述書第6及30段。

[10]  日期爲2024年11月20日的非宗教式誓詞(支持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日期爲2025年6月12日的非宗教式誓詞 (支持新證據申請)、日期爲2025年6月30日的非宗教式誓詞 (支持文件披露的申請) 及日期爲2025年8月26日的非宗教式誓詞 (支持覆核申請)。

[11]  上訴庭判案書第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