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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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647 / 2019 [2026] HKFC 1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364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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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背景 1.本案的呈請人(「男方」)和答辯人(「女方」)自2002年起認識,及後同居,他們的兒子在2008年出生。他們在2010年結婚。在2019年,男方提出離婚,家事法庭在2023年3月6日頒下絕對離婚令。 2.由於男方向社工表示放棄兒子的管養權,所以,家事法庭下令把兒子的管養和照顧權,頒予女方,男方獲合理探視。 3.在經濟安排方面,家事法庭曾經頒下以下的付款命令︰-
4.以上各項命令,任何一方均沒有提出上訴。 5.縱然家事法庭曾經頒下以上多個的付款命令,但男方一直沒有遵從或完全遵從:他從2020年3月開始,便沒有支付臨時中段贍養費或候訊期間贍養費;本席頒下該判案書後,他也沒有支付過分文,只是在本審訊快將開審前的一天,支付了$1,000。 6.雖然男方長時間違反以上的付款命令,可是,女方延至2024年10月9日, 才正式存檔一份判決傳票,追討自2023年4月份起所拖欠的付款、利息、訟費[1]。有關女方追討(或沒有追討)欠款的情況,本席會容後再談。 7.無論如何,按照該判案書的命令和上述的判決傳票,由2023年4月至今,男方拖欠的贍養費高達$337,900,計算如下︰
8.在女方發出判決傳票後,男方在2025年5月8日申請更改贍養費,把兒子的贍養費減低至每月$2,000;女方的贍養費減至每月$1,000。 9.須要指出的是,根據該判案書的命令,女方的贍養費在2024年6月30日已經完結,因此,在本審訊中,本席只會審理男方把兒子的贍養費減至每月$2,000的申請。 10.根據男方存檔的支持誓章(日期是2025年5月8日),他依賴的理由是︰
11.女方反對男方的申請,指出男方的恒生銀行戶口顯示他有足夠的財務資源去支付贍養費,只是他不願意去找固定工作,故意降低自己的收入。法庭應該考慮兒子和女方的經濟狀況,尤其是兒子仍然在學,需要照顧;而女方因為沒有居留權,所以不能在港工作。 12.至於本案的雙方和案件背景,可以參閱該判案書,在此不再贅述。 適用的法律原則 13.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1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14.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開列在該條例第7(1) 條中的各項事宜:
15.另外,在家事法庭的附屬濟助案件中,雙方均有責任把其經濟的狀況,向法庭作出全面和老實的披露,這是一貫的有關法律原則。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一案中,明確表示與訟雙方須坦白和詳細披露其資料的重要性,不作披露的後果︰
女方和兒子的最新情況 16.男方是次申請的理由,並非指控女方和兒子的情況,尤其是經濟狀況,出現重大的改變;除了女方負擔的債項外,男方也沒有對女方的最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日期是2025年9月10日),提出任何質疑。 17.女方現年43歲,國內居民。她沒有如她在2022年的附屬濟助的審訊中作證時所説︰在新冠疫情過後,香港和國內通關後,日間返回國內做美容工作,晚上回港來照顧兒子。她指稱她只是嘗試了3天工作,便停止了,原因是她的放工時間不穩定和不理想。她現在仍是一個家庭主婦,與兒子居住在一個保密的地址,每月依賴兒子的綜援金過活,也有向弟弟和朋友借款度日。 18.兒子在2026年已經18歲,但仍然在學。女方指稱,兒子患有分離焦慮症,並提供了一張醫生證明書[3]。該份證明書記錄兒子因患上低平均智商(low average IQ)、對立反抗症(ODD)、分離焦慮症(separation anxiety),獲瑪麗醫院精神科發出一天病假。必須指出的是,女方從來沒有在附屬濟助的審訊中,表示過兒子患有上述指稱的精神病,也沒有提交過相關的證據。而且,這份醫生證明書只是一張病假紙,而且早在2024年9月3日發出,距今快將兩年,並不能反映兒子的最新精神病況或情況(如有的話)。再者,兒子就讀的中學,是一所正規的文法中學,並非特殊學校。因此,本席不會對這份醫生證明書,給予比重,也不接納女方指稱要照顧已經成年的兒子而不能工作的説法。 19.根據女方的表格E,她表示,每月的家庭總開支是$18,210︰
20.丈夫並沒有在其誓章或本審訊中,反對以上的開支。 21.不過,本席認為以上開支有誇大之嫌。兒子每月獲得的綜援金只有$9,373左右。若以上的開支是真的話,女方每月需要額外的$8,837,才可以達致收支平衡,但是,根據女方在表格E提供的資料,她根本沒有經濟能力去支持每月高達$8,837的差額。她向弟弟和朋友的借款,只是$33,000。 22.女方在庭上作證時,解釋表格E是寫錯了,她其實欠朋友高達十多萬元。本席不會接受這個解釋,女方有律師代表,沒有可能把這樣重要的資料也寫錯。 23.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和兒子的開支應與附屬濟助審訊時的開支相若,即是大約$11,559。[4] 失業/沒有固定工作 24.早在2022年的附屬濟助審訊中,男方已經指稱他是「失業」,並依賴其母親(祖母)的供養。女方則認為男方隱瞞他有工作和收入,把自己的收入和銀行存款,全部轉給祖母。在附屬濟助的審訊中,祖母也有出庭作證,她否認女方的指控,並表示她的銀行戶口有超過$200,000的存款。本席在該判案書中,裁定祖母的證供不可信[5],又裁定男方沒有老實地和完全地披露其經濟狀況,對男方作出不利的推斷,推斷他把他的收入和銀行款項,隱藏在別處或祖母的手上, 並裁定他「有能力和經驗繼續做私人司機的工作,賺取每月至少$20,000至$23,000的收入……定為中間數$21,500」[6]。 25.該判案書頒佈後,當女方發出判決傳票時,男方又再次以「失業」為由,解釋為何不根據該判案書的命令來支付贍養費,繼而申請減低每月贍養費的金額。 26.男方試圖在2025年9月30日的誓章中解釋,他「從2021年停止一向的司機長工,因為交通事故,而離職」;在同一份的誓章中,男方又指稱自己不能做司機的工作是因為「交通事故」,之後只能做一些搬運的工作。這個説法,與他在2022年的附屬濟助審訊中的口供,截然不同。在附屬濟助的審訊中,他完全沒有提及2021年的交通事故; 而且,他在證人台上作供時,説道他在2021年年中至2022年7月,做了大約一年的兼職私人司機,亦即是説,他並非如2025年9月30日的誓章所説︰2021年便停止司機的工作。 27.至於男方指稱自己不能繼續做司機的原因,是因為「交通事故」,這只是他單方面的口頭説法,他並沒有提供交通事故的任何詳情, 例如:究竟發生了何事、為何交通事故會導致他離職或不能做司機,他也沒有提供任何文件證據,以支持他的説法。他只是在證人台上作證時, 才首次表示他曾犯了不小心駕駛;但是,他確認他的駕駛執照並沒有被吊銷,仍然有效。亦即是説,他是可以重拾私人司機的工作的。因此,本席拒絕相信男方是因為「交通事故」,導致他不能繼續做司機的工作。 28.另外,男方在2026年1月14日的誓章中指稱,「在過去24個月以任職散工形式工作,搬運工作……工資有時500[元]、有時700[元]……沒有固定工作地點、更不知道僱主名稱」。而根據他的表格E(日期是2025年5月8日),他的月薪只是$11,000。 29.本席經考慮後,認為男方的説法不值得相信。 30.首先,根據男方的恒生銀行戶口記錄,他至少在以下時段,收入超過$11,000,證明男方是有能力賺取高於$11,000的收入︰
31.其次,男方不可能不知道僱主的名稱,就算他不知道僱主的全名,也至少應該可以披露他是怎樣稱呼僱主的。 32.再者,男方在2025年9月30日的誓章中,指稱他在過去24個月做搬運的工作,即是大約由2023年9月至2025年9月。在這個時段之內,他披露了日期為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的恒生銀行綜合戶口結單,結單顯示他的「全面理財總值」高達十多至二十多萬元︰
33.男方指稱,「全面理財總值」的金額,其實是他的強積金的金額。 34.可是他在表格E(日期為2025年5月8日)中,根本沒有填寫任何強積金的資料,他寫下「沒有」從僱主處獲得退休金或強積金[7]。到了第二份表格E(日期為2025年9月10日)時,他把有關強積金的部份完全留白。簡單而言,他在表格E中,完全沒有披露過一丁點有關強積金的資料,例如誰是強積金的受託人或經理,也沒有呈交過任何強積金戶口的記錄或年結單。 35.就算男方所説的是真(即是︰他的恒生銀行的「全面理財總值」的金額就是他的強積金金額),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36.以上各點和分析,足以使本席裁定,男方對他的工作、收入、經濟情況作出嚴重的隱瞞,披露不盡不實,本席完全不信納他的證供和證據,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推斷他擁有穩定的工作,做司機連同搬運,收入與附屬濟助審訊時的收入(即是:$21,500),沒有重大改變。 37.本席拒絕接納女方的説法,即是︰男方的收入可高達每月$25,000,因為女方所依賴的政府統計處的資料,過於籠統;女方並沒有呈交與男方相若職位的收入的中位數(司機或運輸行業)。 男方的開支 38.根據男方的表格E和最新的證供[9],他的每月開支包括︰
39.本席認為以上各項一般開支(租金、水電煤、食物開支、雜項家用開支),是包含男方和祖母的開支。祖母雖已退休,但她每月領取老人金[10],而男方每月向祖母提供$2,000,作為供養。因此,男方填報的一般開支應該只計算男方的部份,即是只計算為$4,182.50,加上男方的個人開支($3,400),每月總開支為$7,582.50。 40.因此,男方有經濟能力,可以繼續支付兒子的贍養費。 總結 41.基於以上各點,本席拒絕男方減低贍養費的申請,撤銷男方的傳票。 42.訟費方面,女方的代表律師承認,審訊文件冊中,把2022年附屬濟助審訊的文件加入其中,是不妥的做法,也承認以下幾份文件(存檔日期是2026年6月5日)的內容出現錯誤,或者是多餘的文件︰
43.女方的代表律師確認,不會就上一段的各份文件,收取訟費,包括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收取訟費。 44.男方的申請失敗,須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唯上述第42段和第43段提及的訟費除外)。如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共識,交由法庭評定;而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上述第42段和第43段的訟費除外)。 後記 45.本案是本席處理家事案件以來,不遵行法庭頒下的贍養費命令的個案中,最嚴重的個案之一。究其原因,男方不遵守法庭命令是原因之一;但是,女方(和她的代表律師)沒有及時跟進和採取執行法庭命令的行動,也是重要的原因。 46.男方自從2020年3月起,便沒有按照法庭命令,支付贍養費。女方通過律師(陳勵文律師事務所),在2022年7月22日存檔判決傳票的便箋(表格22),家事法庭在2022年8月17日發出有關便箋的提問,並要求女方重新提交表格22和誓章。可是,女方(和其代表律師)沒有及時跟進此事。 47.本席頒下該判案書後,男方從來沒有遵行該判案書的付款命令。 48.該判案書頒佈了10個月之後,女方才在2023年10月17日存檔了另一份表格22,跟著在2024年3月27日又存檔了另外一份表格22。家事法庭分別在2023年11月1日和2024年5月2日,就這兩份表格22發出提問。最後,女方在2024年10月9日,才首次正式發出一份判決傳票, 距離男方沒有按照法庭命令來支付贍養費的時間,已經超過4年。 49.其實,在2022年8月17日、2023年11月1日和2024年5月2日發出的法庭提問,主要是問女方,如她欲追討超過12個月的欠款,應該根據該條例第12條提出申請。可惜的是,女方(和其代表律師)一直沒有處理此事。 50.以上種種,引致的後果就是︰法庭命令長時間不獲得遵行,公義得不到彰顯,供養兒子的責任被轉嫁至納稅人身上, 因為兒子唯有一直依賴綜援金過活。此等情況,實在叫人不安。 51.現本席敦促女方的代表律師,應立即跟進法庭頒下的付款命令的執行情況,如有需要,應該立即申請恢復判決傳票的聆訊, 不得延誤。
呈請人(男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女方):由陳勵文律師事務所代表(法律援助署指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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