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647/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20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區域法院 – 候訊期間贍養費 – 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 – 何 (呈請人) – 王 (答辯人) – Monthly $6,300 – Costs – 《法律援助規例》 – Temporary order converted to absolute order

Legal issues: Amount of interim maintenance · Husband's ability to pay · Costs

Outcome: Husband ordered to pay Wife $6,300 monthly interim maintenance.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3647/2019[2020] HKFC 11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May 2020
Judge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647 / 2019

[2020] HKFC 1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364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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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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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4月17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20年 5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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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候訊期間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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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的申請

1.答辯人(「妻子」)於2019年9月11日存檔傳票,要求法庭下令呈請人(「丈夫」)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

2.上述傳票於2019年10月8日於法庭進行提訊。在提訊時,妻子透過律師要求丈夫支付每月$7,000,作為妻子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由於丈夫只願意每月支付$2,000至$3,000,故此法庭指示雙方就上述申請存檔及送達誓詞,並將傳票押後至2020年3月4日進行聆訊。

3.由於公共衛生情況,案件並未能如期於3月4日進行聆訊。法庭於是向雙方發出暫准命令:除非雙方於法庭述明的限期前提出反對,否則法庭將以書面形式處理妻子的申請。法庭亦同時就雙方呈交書面陳詞的日期作出詳細指示。

4.由於法庭並未有收到任何一方的反對 ,故此上述暫准命令於其後獲轉為絕對命令。

5.雖然在發出上述暫准命令前,本席知悉丈夫並未有跟從法庭的指示於2019年11月19日或之前存檔任何誓詞,但由於丈夫曾親身出席於2019年10月8日進行的提訊 ,他理應清楚知道法庭在當時就存檔及送達誓詞所頒下的命令。既然他沒有依從指示行事,亦沒有向法庭提出申請延期存檔誓詞,他應被視為放棄就本申請存檔任何誓詞的權利。

6.同樣道理,雖然丈夫在其後亦未根據法庭指示於2020年4月29日或之前呈交任何書面陳詞,但由於法庭已將有關指示寄送到丈夫填報的地址,而他亦未就此向法庭提出任何延期申請,他亦應被當作就本申請放棄向法庭陳詞的權利。

法律原則

7.上訴法庭於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一案中已就適用於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的法律原則作出詳細闡述。總括而言:

(i)  法庭在現階段只會以公平為原則 ,考慮命令答辯方向申請方支付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 ,讓申請方有能力維持法庭認為合適的生活水平。基於這個原因,無論訴訟雙方有多少財富,又或在當時雙方的財富分配是如何不均,除非雙方同意 ,否則法庭不會試圖在就附屬濟助展開正式審訊前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ii)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項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儘管如此,法庭亦不一定會想方設法令申請方可以百分百維持之前的生活水平。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均有不同,即使雙方家財萬貫,法庭都不應假設雙方一直過着奢華的生活。

(iii)  申請方在提出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必須制定支出預算,而這支出預算必須撇除一切資本支出。

(iv)  倘若答辯方在反對誓詞或表格E作出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應該毫不猶豫地對該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v)  由於這命令屬臨時性質 ,在審理此類申請時雙方亦未必能將所有證據呈堂 ,故此在這階段法庭並不適宜就雙方的財政能力進行深入探討。雖然在考慮個別支出是否合理時仍然需要作出一些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需要過於細緻。

8.倘若在最終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令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

妻子的合理生活開支

9.妻子現時和兒子居住在庇護中心。根據她於2019年9月6日存檔的表格E,她的一般開支包括食物開支($2,000)及雜項家用開支($300)。個人開支方面,她申報的項目包括:外出膳食費用($3,000)、交通費($1,000)及醫療/牙齒護理費($1,000)。

10.她在5天之後(2019年9月11日)存檔了一份誓詞,以支持此項申請。雖然在這份誓詞中,她清楚地表達了只是要求呈請人每月支付$7,000作為「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但她卻將兒子和自己的每月總平均支出(總額$13,100)一併列出,而未有將自己所佔的數額清楚列明。在這情況下,本席在考慮本申請時,會主要考慮表格E內所申報的支出。

11.由於妻子和現年12歲的兒子一起居住,所以她在表格E填報的一般開支應該已包括兒子的份額。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食物開支的其中一半應計算為兒子的開支。除此以外,本席認為她的其他開支均屬合理,故此,本席接受妻子每月的合理生活支出為$6,300。

丈夫的支付能力

12.根據丈夫於2019年6月呈交的表格E,他是一位私人司機,月入$22,000。雖然根據社會福利署於本年三月呈交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丈夫曾表示他當時正值失業,但由於他並未就此存檔任何誓詞,所以本席不會考慮此說法。

13.根據上述表格E ,丈夫的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總額為每月$8,700。雖然他在表格內聲稱每月的子女開支總額為$7,300 ,但是根據妻子的誓詞,丈夫在發出離婚呈請書後,便從來沒有給予兒子任何生活費用。由於丈夫並未存檔任何誓詞以反駁妻子的說法,本席接納妻子的案情,並認為根據丈夫的表格E,他應有能力向妻子支付每月$6,300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命令

14.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下令呈請人須每月向答辯人支付$6,300,作為答辯人之候訊期間贍養費,首期付款始於2020年6月1日,其後在繼後每月的第1日付款,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訟費

15.由於答辯人成功向法庭取得候訊期間贍養令,根據一般原則,她理應獲得有關訟費。故此,本席現頒布暫准命令:呈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之訟費);而答辯人本身之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如法庭於14天內沒有收到任何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此暫准命令將隨即轉為絕對命令。

  (歐陽浩榮)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親自行事,未有呈交書面陳詞

答辯人由陳勵文律師事務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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