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ngo Duy Khanh及另四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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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81/2024, [2026] HKCA 1749 原案件 [2024] HKCFI 9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4年第18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2609/2019)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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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5年9月19日頒發判案書 ([2025] HKCA 838),駁回第一至第五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2024年4月9日撤銷他們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2.2026年4月22日,第一及第二申請人連同由他們代表的第三至第五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他們同時存檔一份由第一申請人作出的非宗教式誓詞,以支持他們的申請。然而,他們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提交書面陳詞。 3.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第一至第五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他們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他們的上訴的決定,以及杜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條規定,申請上訴許可的通議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第24(5)條規定,上訴法庭上可酌情延長提出申請的期限。法庭決定是否延展提出申請的時限,一般會考慮 (1)延誤的長短,(2) 造成延誤的原因,(3) 擬提申請的成功機會;及 (4) 倘若延展時限對訴訟其他各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6.第一至第五申請人的申請逾期超過6個月,屬嚴重的延誤。第一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表示沒有收到法庭的信函,直至入境處主任通知申請已被拒絕,向法院查閱檔案,才知道上訴期限已過。 6. 法庭記錄顯示,法庭在2025年9月12日向第一至第五申請人郵寄「頒布判案書通知書」,通知他們在2025年9月19日頒發判案書。2025年9月19日當天,五名申請人都來到法院,從法庭職員取得本庭判案書及法庭命令,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並簽署確認。第一申請人誓詞的說法明顯失實。第一至第五申請人未能就嚴重延誤一事沒有可以令法庭信納的解釋。 7.至於他們擬提的上訴許可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8.《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是重申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即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生意周轉不靈,向黑社會分子舉債,因無力償還債務,遭債主恐嚇和毆打,故此逃到香港備難。 9.第一至第五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本庭駁回他們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他們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第一至第五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 10.基於第一至第五申請人擬提的申請沒有成功機會,即使延展申請時限亦是徒然。本庭因此拒絕延展他們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時限,並撤銷他們2026年4月22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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