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 Duy Khanh及另四人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Case No.HCAL 2609/2019[2024] HKCFI 214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609/2019

[2024] HKCFI 21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9年第2609號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 申請人 Ngo Duy Khanh  
第二申請人 HOANG THI THANH THAO  
第三申請人  NGO HOANG AN BINH  
第四申請人  NGO HOANG AN KHANG  
第五申請人  NGO HOANG QUOC DAI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 入境事務處處長  
關係的一方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判決日期: 2024年 9月5日

判決

序言

1.本庭於2024年4月9日頒令拒絕各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遺返聲請辦公室(「該委員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該命令」)。各申請人遂於2024年4月26日存檔傳票,針對該命令提出此延展上訴期限申請。

法律原則

2.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第 3(4) 條規則,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被法官拒絕 ,申請人可在該命令發出後的14 天內就該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各申請人已逾期三天。在Jagg Singh and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1]案,上訴法庭裁定在司法覆核許可被拒後,法庭在決定是否准許延展上訴期限時會考慮:(1)延誤的時間;(2)延誤的原因;(3)擬提出的上訴的成功機會;及(4)若准許延展期限會對答辯人有何損害。若延誤並不嚴重,且有若干可信的解釋,及上訴亦有可供爭辯的理據,法庭會給予寬限。

延誤的時間及延誤的解釋

3.有關的上訴許可申請僅逾期三天,延誤並不嚴重。法庭已向各申請人發出指示,他們須存檔陳述書或誓章解釋延誤的原因,包括他們收到命令的日期及情況,以及擬提出上訴的理據。各申請人按指示存檔誓章。他們的解釋是因為不識字,故需時尋找有能力及願意向他們解釋該命令的人,而他們得到協助時已過了上訴期限。他們沒有提供收到該命令的日期及情況,以供法庭衡量該延誤是否合理。但無論如何,鑑於延誤的時間短,如有關申請能符合Jagg Singh and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案的其他條件,本席會給予寬限。

擬提出的上訴的成功機會

4.儘管法庭已明確指示各申請人須陳述他們擬提出上訴的理據,但各申請人在誓章中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據。他們並無指出該委員會或本庭如何犯錯或有何錯誤。相反,各申請人只是在誓章中夾附一份陳述書,重複提出其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案情重點。顯然,他們不滿該委員會的決定,即指他們的申請不符合統一審核機制下四個適用理由的任何一項,不合資格獲得免遣返保護;亦不滿本庭就該委員會的決定拒絕給予其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正如本法庭在表格CALL-1指出,該委員會基本上接納各申請人的證據,並基於他們所主張的事實評估其權利。該委員會是據此裁定他們無資格獲得保護。這是該委員會的事實裁定。實質上,各申請人是藉司法覆核的名義質疑該委員會的事實裁定,並挑戰本庭裁定他們沒有有效理據提起司法覆核的決定。

5.法庭審理司法覆核的責任不是重新評估各申請人的免遣返聲請。就免遣返聲請而言,入境處處長和該委員會是主要決定者。只是他們才有權利評估證據及作出事實裁定,包括據稱引起該免遣返聲請的有關事實、受傷害的風險、原居國家所能提供的保護及在原居國家內搬遷的可行性。基本上,該委員會是將適用於免遣返聲請的法律原則應用於其所裁定的事實而達致其決定。在司法覆核中,法庭只會仔細審視該委員會的決定,並僅就法律上犯錯、程序不公或該決定不合理的情況,以司法覆核方式作出干預:見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2] 案。由於各申請人沒有提出具體理據以質疑法庭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故此法庭只能集中考慮在該委員會的決定及本庭拒絕批予許可的決定,是否有上述致使這些決定無效的元素。

6.經仔細及嚴謹地審視該決定、相關的文件及證據後,本席信納該委員會已正確地指出在統一審核機制下, 四個適用理由的有關法律及主要的法律原則、有關的爭議事項、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 並達到高度公平的標準。本席裁定該委員會的決定沒有因此而無效。各申請人並無就本庭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提出任何具體質疑。經重新仔細及嚴謹地審視表格CALL-1後,本席維持該結論。基於現有的資料,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毫無勝算。

對答辯人的損害

7.在延展期限的單方面申請中,探討對建議答辯人的損害構成的機會不大。然而,各申請人提出的質疑缺乏恰當闡述的上訴理據,而且沒有勝算,如果允許其繼續,對建議答辯人和公共行政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此申請是濫用法律程序,亦會鼓勵其他申請人同樣濫用程序。此舉既浪費司法和公共資源,亦會延誤真正合資格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得到法庭濟助。這將會使入境處處長難以履行維持出入境管制的職責。最重要的是,這將會使香港難以履行其在有關公約下的國際義務,保護受害人免受迫害、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這申請不涉及任何對公眾有重要意義的問題。允許這申請可能會使整個免遣返機制受到嚴重濫用,令香港的利益受損。

結論

8.雖然有關的延誤並不嚴重,但擬提出的上訴並無成功機會。在缺乏恰當及良好的上訴理據的情況下,對一項決定提出上訴,而該上訴亦必然會失敗,顯然是濫用法律程序。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1] CAMP 64/2020;[2020] HKCA 844

[2] [2018] HKCA 524,第14(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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