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宇航
|
DCCC 329/2026 [2026] HKDC 18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6年第329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三被告人(D3)被控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和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a) 及 (4) 條 (控罪一) 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 (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2.D3承認第一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存檔法庭。同日認罪的其他同案被告人已在早前判刑。本席押後D3的判刑是為了索取他的教導所報告。 案情 3.2025年5月警方得悉有人策劃對位於新港成中心 (商場) 進行爆竊。警方就此安排秘密監視行動。2025年5月23日,D6駕駛白色平治私家車ZL1227載D1和D7往商場探路,視察往返商場2樓2217號舖 “金鑽皇” 珠寶店的環境。2025年5月24日和25日,D6再駕駛ZL1227載D7往商場探路。2025年5月26日和27日,有人在ZL1227內表示是次計劃是爆竊而非搶劫,及已為撬夾萬和飾柜準備好工具。事後在D4持有的手提袋中有三支經磨尖了的螺絲批。 4.2025年6月1日,約凌晨5時09分,D5駕駛套上假車牌PL5120豐田七人座私家車來到商場附近停下。D1、D2、D3和D4從PL5120下車,四人均戴著口罩和帽,並迅速步上行人天橋,步入商場前往“金鑽皇”。當時D4攜有一個手提袋。PL5120沒有駛離開。 5.D1、D3和D4在 “金鑽皇” 捲閘前蹲下有所動作,D2則站在旁把風。於凌晨5時11分,珠寶店方向傳出兩下「啪啪」聲響後,D1至D4因無法進入珠寶店後迅速奔向商場出口。此時埋伏的警員高聲喝令「警察!咪走!」,但四人仍繼續奔逃。D5見四人逃跑後從停泊原地的PL5120下車步向鞍祿街方向。珠寶店的捲閘和玻璃門沒有被損壞,但玻璃門被貼上一張直徑5厘米的白色圓形貼紙。 6.警方展開追截。D1和D2被拘捕時戴著一對手套。D3被制服時戴著一對手套和持有一把約兩呎長的鐵尺。D4被拘捕時戴著一對手套和持有一個黑色手提袋,內有兩個同尺寸的袋、一把木柄鐵鎚、三支經磨尖的螺絲批、一支混凝土射釘槍和一袋混凝土槍釘。另在PL5120內發現D1至D4的物品。D5被制服時身上有一部手機,電話號碼9240 8724。 7.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D3和D4分別交待犯案背景和經過。D3說自己負責拿著鐵尺把風。D4說有人從他黑色袋取出一槍狀物件擊打珠寶店玻璃,有人手持鐵尺站在附近,持黑色袋的人將袋交予他保管後逃去,事成後他可以得五萬元報酬。 8.同日早上5時47分,D6駕駛ZL1227沿鞍祿街駛向鞍誠街,D7坐在前排乘客位。警方先後拘捕二人後發現司機位腳踏位置有一對手套,前排乘客座位腳踏位置有一部手機和一個黑色袋。 9.警方搜查ZL1227後檢取多項物品,包括:在軚盤附近的一部iPhone;司機座位上的7條車匙;一對手套;藏於司機座位下一部電話號碼9593 7040的手機;在車尾箱的一個全新的熔金爐、一個電子磅、七對手套、和一個款式與D4攜帶的黑色手提袋相若的手提袋;在後排座位的一個背包、一對手套、一部iPhone連電話卡、5條鎖匙連車匙及一張八達通卡。 10.警方又發現ZL1227行車紀錄儀在5月26日和27日錄得有人提到爆竊和為此準備工具的說話。調查後發現D7在5月30日約下午3時前往元朗菜鳥驛站領取上述熔金爐的包裹,及D1至D5被捕不久後,有人在ZL1227用9593 7040的手機致電給D5的手機。該來電是兩個電話號碼於2025年4月3日至6月1日期間唯一的通訊。 11.調查後發現D5駕駛的PL5120,車輛牌照號碼實為ZS5461。ZS5461的車輛牌照於2025年3月7日已屆滿,及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 12.D2、D3、D6、D7於2025年5月23日至6月1日期間在香港與D1、D4及D5一同串謀爆竊“金鑽皇” 。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第三被告人 13.被告人將滿21歲,單身,在香港出生,但年幼時與父母在內地生活。父母離異,他在2013年與母親返港定居,與姊姊和外祖母同住,此後再沒有與父親聯絡。姊姊已婚,他現時與母親同住。取得保釋後從事裝修學徒,一星期五天工作,月入約一萬元,足夠應付自己的生活開支。 14.被告人2018年9月升讀中一,同年加入三合會。2020年開始接觸毒品,2020年10月10日因販毒被拘捕,保釋期間沒有認真看待學業。2021年1月22日就販毒被判羈留教導所,2022年3月18日離開教導所,沒有繼續學業,2022年7月28日被重召至11月21日。2022年12月6日因企圖向一名受騙長者收錢被拘捕,且不獲保釋。2023年5月18日因企圖處理犯罪得益再被判羈留教導所,2024年11月18日離開教導所。在教導所監管期間,於2025年5月23日至6月1日期間干犯本案,被拘捕後被羈押至2026年6月16日。因涉嫌於2026年5月31日,在羈押期間襲擊他人再次被拘捕(KTCC 1871/2026)。2026年9月25日出庭前再次濫用毒品。D3解釋他是因為怕再被判往教導所才吸毒。 15.辯方指上訴法庭訂下量刑指引時已考慮了一般「入屋犯法」涉及的某程度上的計劃及預謀,認為本案共謀者在下手前的觀察及部署屬上訴法庭訂立指引時所考慮的程度。D3沒有參與探路,雖然他未滿21歲,但已兩次進入教導所,獲釋後又被重召,在監管期間干犯本案,羈押期間又涉及另一案件。辯方認為除監禁外沒有其他適合的處置方法。希望法庭採納不多於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希望法庭判處他監禁,母親則希望兒子能儘快獲釋賺錢養家。 判刑理由 16.任何人干犯入屋犯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17.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法庭早已就這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案件持有加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因素,否則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 18.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致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及339/2007中指出若案件出現加重刑罰的因素,可以上調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包括:—
19.鄭偉佳 一案,涉及兩件案件(DCCC 682/2007 及 DCCC 538/2007)共五項入屋犯法罪。該名被告人在DCCC 682/2007爆竊了三個相連單位,沒有在第一個單位發現值得偷的東西,之後進入第二個單位偷了 $500,再砸開一幅共用牆進入第三個單位偷了共值13萬元的物品。而他在DCCC 538/2007則先破門進入第一個空置單位以破進相連的鐘錶店,期間驚動了店主,報警將他拘捕。該名被告人是吸毒者,有三個盜竊紀錄,沒有入屋犯法前科。雖然各項的情節各有不同,但上訴法庭認為每項以30個月作起點及總刑期40個月是恰當。 20.本席又考慮了HKSAR v Cheng Chi Shing CACC 236/2000,該案是一宗有周詳計劃的非住宅處所爆竊,由兩至三名專業爆竊犯干犯,他們撬開捲閘進入翻搜,再撬開夾萬偷去$422,250現金。申請人有4個爆竊紀錄,經審訊被定罪後被判處3年4個月監禁。上訴法庭不認為刑罰過重。本案同樣計劃周詳,且涉案人數更多,又針對存有高價飾物的珠寶店,只是最終未有得手。本席認為本案情節與Cheng Chi Shing相若。 21.一般的非住宅爆竊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本案涉及多項加刑因素,七名被告人顯然在行動前已先後知道自己參與了一個有預謀和組織的爆竊,針對相信會存有高價飾物的珠寶店。目標珠寶店被貼上用作識別的貼紙,行動前已有人負責多次到珠寶店附近探路,安排套了假車牌的接載汽車,準備犯案工具,及安排人手分別負責:駕車接載、爆破、及把風。行動日一行人帶備工具、裝載贓物的袋,聯絡用手機,在凌晨時分行動。然而他們最終未能成功打開珠寶店閘門及警方已在附近埋伏,珠寶店沒有財物損失。考慮後認為就第一和第二項控罪合適的量刑基準為36個月監禁。 22.D3參與程度較低,沒有參與行動前的探路,過往亦沒有相同刑事紀錄,刑責與D2及D4相若。然而D3再次在教導所監管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就此兩項因素互相對銷,考慮後就D3被控的第二項控罪,若要判監禁,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6個月監禁。 23.本席清楚D3的年紀及已就本案被羈押約12個月,但鑑於他的年紀,在教導所監管期間犯案,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D3同意報告內容,但不同意懲教主任的建議。D3現年20歲,單身,是一名問題青年和少年慣犯。報告顯示他在破碎家庭長大,家庭管教不足。母親只知兒子不成熟,容易受損友影響,行事衝動,但對於他的更新束手無策。 24.懲教主任考慮他的身體及精神狀況後建議教導所命令。辯方則希望法庭考慮即時監禁。本席認為不能單純考慮羈押的時間,亦要考慮青少年罪犯的更生事宜,明顯D3缺乏家庭管教,守法意識薄弱,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容易受他人影響,兩次離開教導所後都在監管期間犯䅁,在本案羈押期間再涉嫌干犯KTCC 1871/2026,獲得保釋後又再濫用毒品。 25.就D3上述背景,辯方力陳教導所已不起作用,雖然遺憾但既然無效,就唯有判處監禁。然而鑒於D3年紀、性格、背景和體格,為了協助他更新,他適合進教導所接受訓練,和後續的監管。本席認為教導所是最合適的判刑選擇,有利於感化D3及防止罪案發生,符合他個人和公眾利益。 命令 第一項控罪 判處D3羈留在敎導所
|
Summaries and metadata are generated from the judgment. Report an error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武
HKSAR v. Lam Hiu Laam
HKSAR v. Chong Sit Yue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嘉駿及另一人
HKSAR v. Wong Chun Ming and Others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29/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