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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新界元朗八鄉上輋水澗石村的原居村民,他持有丈量約份第111約地段第3168號的土地權益(“有關地段權益”)。1995年1月14日,他的父親張新有以“送契”的方式將有關地段權益以“送契”的形式贈予上訴人。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