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夏候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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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的罪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提出不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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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38/2003 HCMA 123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3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92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月3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的罪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提出不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2.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告訴法庭,關於不服定罪,上訴人不會繼續上訴而申請撤回上訴。本席關於不服定罪的上訴判被駁回,維持原判。 3.有關上訴人的刑罰,陳大律師繼續提出上訴。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判入獄4個月。在考慮刑罰時,裁判法官採納了一個8個月的量刑起點,但因為 Sivan Procedure 在內庭處理,扣減了4個月,所以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4個月監禁。 4.陳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在量刑時,錯誤地認為在先前案例中,一般量刑起點為6至9個月之監禁,而決定採納八個月監禁為此案之量刑起點。當裁判法官判刑時,他有參考過兩宗案件 HKSAR v. Ng Tsz Fung HCMA 800/98及The Queen v. Kwan Wah Sang HCMA 1324/1988。陳大律師指這兩宗案例,他們所指的一般量刑起點為3至6個月之監禁,因此裁判法官錯誤指引下採納了八個月監禁作為此案之量刑起點,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5.裁判法官在吳子峰口頭判刑時,在上訴謄本第57頁O段說得很清楚:「就算初次犯事,都要即時監禁,況且是6至9個月的判刑起點。除此之外,如果在現場裏找到妓女是雙程證人士,規模或多少雙程證人士,這都可以加添判刑6至9個月判刑。」裁判法官說完這番話,提及到在本案裏,指出全部妓女,除了上訴人外,全都是持雙程證的女士。裁判法官亦說他考慮過地方的規模,有數間房間,亦看見有一個閉路電視的東西,裁判法官經裁定,認為該閉路電視其中一個用途是用作保安,以防「放蛇」。接着,他說:
6.很明顯,裁判法官於判刑時不但考慮了吳子峰案例,還考慮過本案有加刑的因素,例如那些妓女持雙程證的人數及該地點的規模,有數間房間及閉路電視,這全不是一個普通家庭主婦所管理的賣淫場所,該場所是有一定的規模。 7.本席同意陳大律師說裁判法官所指他有參考過關華生的案例,上訴庭說一般普通的判刑是3至6個月,但上訴庭亦有這樣說:
關華生案例在1988年判的。很明顯,依照潘大律師所指在1998年,這類案的最高刑罰由2年加至3年,所以在這情況下,法庭不單只考慮1998年的案例,也要考慮近期的案例。很明顯,在裁判法官心目中,該類案應該是6至9個月。至於為何他只考慮過關華生及袁鳳蓮,他認為一般判刑起點是3至6個月,本席不太清楚。 8.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這單案件不是一簡單賣淫場所,這案件有兩個重要因素,其一是持雙程證的妓女及二,這並不是一個小模規,所以,裁判法官認為應以8個月作為判刑起點。 9.本席在這情況下亦認為8個月的起點是正確,因此,木席不同意裁判法官是犯了原則上的錯,當然,裁判法官沒有交代清楚關於這兩宗案例及為何他會認為一般判刑起點是6至9個月,但本席留意到他在判案當天已清楚地說,他有考慮了加刑因素。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量刑,該刑期沒有明顯過重,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0.此外,本席要提出的是當裁判法官提及到在內庭處理Sivan偵訊事項,他不應該透露當天他在內庭聽過甚麼事情。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要留意這一點的。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左澤大律師代表(有關不服刑罰上訴) 上訴人親自應訊(有關不服定罪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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