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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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4項控罪:第一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第二項,不小心駕駛;第三項,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第四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上訴人從未獲發任何正適駕駛執照,只在1992年2月11日至1993年2月10日期間獲得一張臨時學習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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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187/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87/2004

HCMA 18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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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黃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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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3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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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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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4項控罪:第一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第二項,不小心駕駛;第三項,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第四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上訴人從未獲發任何正適駕駛執照,只在1992年2月11日至1993年2月10日期間獲得一張臨時學習駕駛執照。

2.裁判法官聽取案情後,判上訴人的刑罰押後14天,收取了上訴人的背境報告。其後,就第一項控罪,判上訴人6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為1個月監禁;第三及四項控罪均為6個月監禁。裁判法官判控罪二至四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即是上訴人要入獄12個月;裁判法官亦判上訴人就控罪三,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36個月,與他仍然有效的停牌令分期執行,而就控罪四,上訴人的駕駛資格亦取消24個月,即時生效。

3.上訴人現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4.案情指案發當日零晨4時左右,在新界大埔三門仔,一間名為“三門仔漁港”海鮮酒家外被一位正在巡邏的警員看見。當時,該名警員首先聽到一聲砰然巨響,便看見一輛中型貨車的尾部撞向酒家的漁缸,8呎乘8呎的漁缸玻璃即時碎裂,看見上訴從司機位下車。

5.上訴人承認自己在倒車時不小心撞向漁缸,上訴人亦承認在大埔林村將該部車輛偷走。在警誡下,上訴人解釋他犯事是為了送貨的目的,而他不小心才把車撞向酒家,他並非故意。

6.警方稍後找到小型貨車的車主,車主稱他事故前一晚將車輛鎖好,停泊在林村一個球場對開的空地。警方通知他時才知道自己的貨車已被人偷去。

7.上訴人一共有12次的交通定罪記錄,都是由2000年7月至2003年9月期間被分別定罪,當中有1次是超速駕駛,有6次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有5次被取消資格期間駕駛。

8.在案發時,上訴人已經因之前4宗在被取消資格期間駕駛,案件於2001年12月9日被判再度取消駕駛資格3年,上訴人的停牌期是3年由2004年9月29日起計。上訴人干犯案件時仍在擔保期間,而他因為另一宗性質完全相同的交通案件,在本案被捕後第2天,即2003年9月23日,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即時監禁1個月,並再一次取消駕駛資格為期也是3年。由於之前提及的停牌令,他犯這案件時已是第5度被法庭判停牌,上訴人所累積的停牌期要2010年9月29日才屆滿。

9.關於刑事記錄,上訴人共有9次記錄,有4次與上述交通記錄重覆,最值得留意是上訴人於2001年12月19日,在屯門案件中,亦曾干犯與今次控罪一,即擅取他人交通工具,相同罪行被判入獄4個月。當時,裁判法官留意到上訴人很幸運地獲法庭下令准與其餘交通違例控罪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此外,上訴人亦有2次與盜竊罪有關的記錄,分別在1995年及2000年。

10.上訴人不是一位年老的人士,他只得29歲,但很不幸已犯上過往多次的定罪。上訴人的背景報告解釋在案發當日,他下班後,在他工作附近看見一部貨車,因他答應替人運送可以賺取500元,故他才取了該部貨車而犯了法。

11.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曾考慮過上訴人過往犯罪的背景較為嚴重。裁判法官稱:「可見上訴人是一個冥頑不靈、不知悔改,他作為一個根本沒有正式駕駛執的人來說,竟可以有多次嚴重交通定罪記錄,因而被法庭下令不准持有任可類型車輛的駕駛執照,直至2010年。」裁判法官繼續說:「他這些不負責的行為對其他的道路使用者構成了莫大的威脅,一旦意外發生,因沒有第三者保險,無論對其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均完全不可能受到保障。」

12.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在停牌期間駕駛,上訴人連同今次已經是6次,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這種行為不可以再姑息。裁判法考慮完案例的原則後,認為判上訴人共入獄12個月是適當的,此外36個月的停牌亦是適當。

13.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指在第3及第4條控罪的刑罰是過重,為何裁判法官沒有將全部判刑同期執行,因為同是一件事故,他得知一名姓李與他犯同樣的罪行,所有的刑罰均同期執行。

14.在上訴中本席只看這案件,究竟在這案件裏裁判法官的刑罰是否明顯過重。裁判法官是適當地考慮了最主要原則是上訴人今次不是第一次犯事,而在他短短29年中已犯了多次同類型的案件,而這些案件是很嚴重的。正如裁判法官所說,對道路使用者於發生交通事故時,這些受害人是完全沒有保障,而今次不是上訴人第一次犯這種事,他在過往已犯了多次,過往的刑罰均完全對上訴人作不出阻嚇性。今次上訴人繼續犯罪,他自稱是為了賺取500元,他認為可以冒這個險再犯上偷取他人的車輛,在沒有駕駛執照之下駕駛小型貨車。

15.因此,可見上訴人完全不放法律在眼內還繼續犯事,故今次裁判法官認為一定要判一個較有效的刑罰,對上訴人來說,希望可以起一個阻嚇性作用,而令致上訴人出獄後如再犯同類型案件時便會作深切考慮。

16.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適當地考慮過全部情況之下,才作出這個刑罰。故本席認為這個刑罰完全不是過重,上訴庭沒有足夠理去干預裁判法官的刑罰。本席認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