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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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罪 (控罪一) ,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 (控罪二) 及一項「違反交通標誌的指示」罪 (控罪三),他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所有控罪,共被判入獄6 個月,停牌4 年,罰款500 元,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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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6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560號 (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216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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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罪 (控罪一) ,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 (控罪二) 及一項「違反交通標誌的指示」罪 (控罪三),他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所有控罪,共被判入獄6 個月,停牌4 年,罰款500 元,詳情如下:
2.上訴人現就控罪一及二的判刑提出上訴。答辯人反對有關的上訴。在聽過上訴人的陳詞及考慮案情後,本席已即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下是判決理由。 控方案情 3.於2016 年5 月4 日上午,警員在新填地街發現上訴人駕駛著一輛貨車,不遵照只准左轉的交通標誌,向前直駛。警員發現上訴人在2012 年2 月25 日已被屯門裁判法院停牌,為期5 年。 4.雖然上訴人所駕駛的輕型貨車有第三者保險,但保險條款列明如司機沒有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則不受保障。因此,上訴人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下使用該輕型貨車。 求情及背景 5.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說,上訴人52歲,職業是裝修判頭,月入兩萬元,太太46歲,他們有3歲兒子及15歲女兒,上訴人是家庭經濟支柱。案發當日,因為上訴人的一個司機病了,上訴人趕着去買材料,情急之下犯此案。當時車內只有上訴人,他並無超速。他已深感後悔。 裁判官判刑理由 6.裁判官指控罪一及二均沒有量刑指引,一切視個別情況而言。裁判官留意到上訴人有三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涉及同類案件,分別被判囚2個月和停牌2 年,以及判囚4 個月和停牌5 年,這兩宗案件是在同一日判刑,法庭下令當中的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因此坐牢5 個月。 7.裁判官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志立,HCMA 792/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家慶,HCMA 187/200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偉強,HCMA 101/2014,指同類案件中如犯罪人士有前科,量刑起點是6 至9 個月監禁。 8.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曾因同類案件被判監,但屢犯不改,須考慮阻嚇性刑罰,遂分別以9 個月及4 個半月為控罪一及二的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 6 個月及 3 個月,同期執行。 9.裁判官認為購買裝修材料,並非緊急情況,亦有其他方法解決,不是減刑理由,而本案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10.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44(2) 條,如再次觸犯停牌期間駕駛,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須停牌不少於3 年。 11.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上次上訴人被停牌5 年,但仍然再犯,故裁判官判上訴人就控罪一停牌 4 年 (由現屆停牌令屆滿後開始計算),就控罪二則停牌 2 年 (由判刑當天開始計算)。 上訴理由 12.綜合上訴人在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日期為2016 年11 月1 日的來信及庭上呈交的兩頁紙,他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本席意見 13.誠如裁判官正確說出控罪一和控罪二沒有判刑指引,一切視個別情況而言。 14.本席先要指出,上訴人聽到其他囚友就同類罪行判刑較輕,即使如此,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每宗案件有個別獨特的案情,個別被告人的背景情況也不同,所以難以作出比較,更不能用來作為減刑理由。 15.本席對上訴人的家人所遇困境表示理解,但是上訴人亦要明白這就是他多次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結果,是自己造成。他應該在犯案前就想清楚犯案的後果。而且,他並非不知道後果嚴重,他在2011 年12 月已經因同類罪行坐監5 個月,這刑罰卻未能阻止他繼續停牌駕駛。所以上訴人家人的困境絕不能成為減刑理由。 16.上訴人在各團體的義務工作性質及程度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 17.今次是上訴人第三次在停牌期間駕駛。停牌命令是法庭的命令,但上訴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不遵守法庭的命令,視法庭命令如無物;他更是第四次在沒有保險下駕駛車輛。他亦承認,在2011 年9 月16 日停牌駕駛被捕後,在保釋期間犯第二次的停牌駕駛,正正解釋了他上次被重判監禁5年和停牌5 年之原因。 18.他今次再犯根本毫無必要。誠如裁判官所說,以今天交通的方便程度,召喚客貨車十分方便,上訴人根本毋須為購買材料而鋌而走險。 19.本席同意裁判官判處阻嚇性刑罰是合適的。 20.本案不存在比同類案件的判刑明顯過重的情況。裁判官所援引的多宗案例,都支持他接納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有關的停牌令亦符合法例要求。 結論 21.裁判官的判刑沒有原則性犯錯,亦非明顯過重,因此駁回上訴。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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