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994/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上訴人就南九龍裁判處於1998年9月18日對其所判處的取銷駕駛資格六個月的決定提出上訴。事緣上訴人於當日因以往屢次交通違例已累積違例扣分超過15分,原審特委裁判官於聽取上訴人之申述及證據之後,就運輸處依《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即香港法例第375章,第8條的規定所提出的申請,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