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 訴 永麗工藝首飾負責人王肖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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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本案原訴人賴清向被告人王肖葵發出訴狀,指王肖葵犯疏忽行為,引致他受傷,向王女士申索賠償。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高等法院原訟庭石輝法官裁定原訴人勝訴,王女士須付賠償金港幣303,407元。王女士對此判決不滿,現申請許可,以便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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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P 1663/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1663/1999

HCMP 166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166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傷亡訴訟1996年第1192號)

原告人 賴清
被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永麗工藝首飾負責人王肖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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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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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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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本案原訴人賴清向被告人王肖葵發出訴狀,指王肖葵犯疏忽行為,引致他受傷,向王女士申索賠償。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高等法院原訟庭石輝法官裁定原訴人勝訴,王女士須付賠償金港幣303,407元。王女士對此判決不滿,現申請許可,以便上訴。

2. 原訴人稱他是王肖葵之雇員,在王女士之永麗工藝首飾廠工作。一九九四年元旦日為假期,但他仍返回工廠。王女士叫他修理廠房屋頂,因數日前屋頂曾漏水。原訴人要求王女士派人協助他,但遭王女士拒絕。原訴人只好獨自用梯爬上屋頂。當他沿梯爬近屋頂時,由於無人穩定梯子位置,梯子突然滑行,他與梯子因而一同墮下,倒在地上。王女士及她丈夫聞聲而出,見狀曾問他是否受傷。但他說不出是否有受傷,後來他稍事休息,就返回工作崗位。數日後,他感覺背部作痛,而且痛楚漸漸加劇,他於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到醫院接受物理治療,但效果不大。一九九五年一月他接受了手術。至現仍須要繼續接受治療。醫生証明他身體有部分是永久傷殘。王女士的答辯是原訴人並無受工傷。她指原訴人背部一直都有痛,他所說由高處墮下受傷的一切,都是他捏造出來的,原因是原訴人曾向她借貸不遂而當時她又曾責怪他不應賭博,原訴人因此誣告她。

3. 石輝法官不信納王女士的說法,裁定原訴人証言為可信之事實。

4. 王女士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指原訴人身體並無永久傷殘,因為有人曾見他做體力勞動工作。而石輝法官只憑原訴人單方面之口頭証供作出判決,沒有傳召醫生及其他証人,這樣對王女士是不公允的。由此可見,王女士只是投訴法官對事實的裁斷,沒有提出有所爭論的法律觀點。由於王女士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充分,本席拒絕批予王女士上訴許可。撤銷王女士之申請。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永麗工藝首飾負責人王肖葵,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