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 訴 永麗工藝首飾負責人王肖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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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梁紹中法官於1999年6月16日拒絕被告人王肖葵女士上訴許可申請。被告人不服,再向本庭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1663/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1663A/1999

HCMP 166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 年第1663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傷亡訴訟1996年第1192號)

賴清 原告人
永麗工藝首飾負責人王肖葵 被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七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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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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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梁紹中法官於1999年6月16日拒絕被告人王肖葵女士上訴許可申請。被告人不服,再向本庭提出上訴。

2. 原告人賴清於1996年11月份入禀高等法院原訟庭向被告人申索賠償,理由就是被告人犯了疏忽的行為,導致他身體受傷。案件於1998年6月1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石輝法官審理,裁定原告人勝訴,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損失,大約三十萬元。

3. 審訊過程的概要是這樣的:原告人在證人台作供的時候指出他是受僱於被告人的永麗工藝首飾工廠工作。1994年元旦日是公眾假期,但他仍然返回工廠。因為日前屋頂曾經漏水,被告人叫他上屋頂修理。當他沿梯爬近屋頂的時候,梯子突然滑行,他與梯子因而一同墜下。數日之後,他發覺背部作痛,而且痛楚愈來愈劇烈,他後來到醫院檢驗,並接受物理治療。最後,他要接受手術,到現在仍須繼續接受治療。醫生証明他身體有部分是永久傷殘。

4. 被告人的答辯就是原告人根本沒有受傷。他指出原告人的背部一直都有毛病,他所說的由高處墜下受傷,都是他揑造出來的故事。

5. 石輝法官對雙方的証供作出了小心的評估,他接納原告人的證供,而不相信被告人的證供。

6. 原審法官所作出的決定,完全是事實的裁決,除非在特殊的情況之下,上訴法庭是不會干擾原審法官對事實上的裁決,而本案亦沒有特殊的情況存在。

7. 本庭同意梁紹中法官所作出的決定,就是拒絕批淮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梁法官的決定在法在理是完全正確的,並沒有犯錯。如果准許被告人上訴,也只是費時失事,徒勞無功,因為上訴是絕對沒有成功機會。

8. 因此,本庭亦同樣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王見秋)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人:王肖葵,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