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 訴 永麗工藝首飾負責人王肖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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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今年3月17日拒絕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案情和拒絕的申請理由已在本庭之判案書有叙述,無需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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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1663B/1999 HCMP 166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 年第1663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傷亡訴訟1996年第1192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八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八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判案書: 1. 本庭於今年3月17日拒絕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案情和拒絕的申請理由已在本庭之判案書有叙述,無需重複。 2. 申請人現在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是要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關民事上訴的規定。 3. 第22條第1節明確說明只有在以下的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 本庭已經考慮過申請人的申請及他的陳詞。很明顯,本案並不符合(a)或(b)項的規定。若果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亦只是浪費時間和金錢,於事無補。因此本庭拒絕申請。
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王肖葵,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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