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 訴 永麗工藝首飾負責人王肖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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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今年3月17日拒絕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案情和拒絕的申請理由已在本庭之判案書有叙述,無需重複。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1663/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1663B/1999

HCMP 166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 年第1663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傷亡訴訟1996年第1192號)

賴清 原告人
永麗工藝首飾負責人王肖葵 被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八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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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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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判案書:

1. 本庭於今年3月17日拒絕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案情和拒絕的申請理由已在本庭之判案書有叙述,無需重複。

2. 申請人現在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是要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關民事上訴的規定。

3. 第22條第1節明確說明只有在以下的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及

(b) 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 本庭已經考慮過申請人的申請及他的陳詞。很明顯,本案並不符合(a)或(b)項的規定。若果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亦只是浪費時間和金錢,於事無補。因此本庭拒絕申請。

(王見秋)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王肖葵,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