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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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於1998年2月3日在 德士古道 北駕駛展示登記號碼DH9636的私家車時,其速度達每小時67公里,超過該道路當時 50公里的時速限制,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41(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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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1121/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21/1998

HCMA112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1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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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羅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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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9月8日

裁決日期:19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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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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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於1998年2月3日在德士古道北駕駛展示登記號碼DH9636的私家車時,其速度達每小時67公里,超過該道路當時 50公里的時速限制,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1)(a)條。

2.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定罪,現對定罪提出上訴。

3. 在特委裁判官陳志儉席前,控方傳召四名証人。第一証人是當時使用雷射槍在德士古道北偵察汽車速度的警員。他說當時雷射槍顯示上訴人的車速是每小時70公里,而該道路的速度限制是50公里。其後,他清楚看見上訴人車牌是DH9636。

4. 第一証人指出,在偵速行動前,他當日曾親自測試雷射槍三次,証實雷射槍操作正常。當雷射槍顯示上訴人的車速是每小時70公里時,第一証人與上訴人的汽車距離約40米,而他與該汽車之間沒有任何物體。此外,當時車輛稀疏。

5. 控方第二証人是第一証人的助手。他說,當第一証人使用雷射槍偵察上訴人的車速時,他亦親眼見到雷射槍的顯示屏顯示上訴人的車速為70公里。他亦見到該車車牌是DH9636。根據第二証人的証供,當時上訴人的汽車周圍是沒有其他汽車的。

6. 控方第三証人是在路障截停及票控上訴人的警員。

7. 控方第四証人是一位認可的雷射槍督導員,也是一位認可的雷射槍維修保養工程師。根據第四証人的証詞,雷射槍的「精度範圍」是每小時加或減2公里。此外,考慮本案獨特的情況、環境,尤其是當時偵速的位置,第四証人指出,上訴人當時的實際車速肯定快過雷射槍所顯示的70公里。第四証人亦說,如果操作雷射槍時有任何人為錯誤,雷射槍根本不會顯示任何車速,只會顯示一個錯誤代號。

8. 在裁判官席前,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說當時有另一輛汽車緊隨其後,如果他的車速太慢,後面的車輛可能更加緊貼他,因此,他的車速保持每小時60公里。他又指出,偵察車速的位置前面150公尺,有修路工程,他別無選擇,唯有再加速少許。他說,當時他開快車是因為有需要。他又說,他知道車速限制是50公里,當時他的車速由60公里再增加少許時,他沒有看速度計。至於雷射槍的準確性,上訴人說他沒有懷疑。

9. 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寫出如下的裁決:

" 我細心分析被告人的証供及觀察被告人在法庭內的言行。我認定被告人存心說謊,來掩飾自己的罪行。我不接納被告人的証供。我認定事實上當時被告人周圍沒有其他汽車。我不接納他這個「迫於環境」的辯護理由。

我認定當時雷射槍操作正常,沒有出現任何人為或非人為的錯誤。我認定事實上當時雷射槍顯示被告人的車速是70公里。

我接納控方第四証人所說,該雷射槍的精度範圍是加或減 2公里。因此,我認定事實上被告人當時的車速曾經達到控罪所指的67公里。"

10. 上訴人的上訴通知書只載有印在表格上的一般上訴理由,如:罪行進行聆訊時証據份量並不足以構成定罪;或該罪行進行聆訊時,若干証據被不適當地接納或拒絕接納;或並無証據,或無足夠証據作為上述定罪的根據。

11. 在本席前,上訴人指出案發當時道路是向上斜,而他的汽車後面有一汽車緊隨,又因前面150公尺處有修路工程,故他必須加速。但未加速前,他的汽車以60公里的速度行駛。他對裁判官的投訴,是因為裁判官不相信他的証供,而相信控方証人的証供。但他未能指出裁判官如何犯錯,只說裁決與事實不符。

12. 本席已細心考慮上訴人所說的一切,亦仔細察閱本案謄本所載之証據,實在找不出裁判官有任何犯錯或不合理、不合法之處。上訴人未能說服本席,就算他的証供全部屬實,他為何有必要超速駕駛。

13. 再者,上訴人在裁判法庭作供時承認,他知道涉案道路車速限制是每小時50公里,而他亦承認他當時以60公里行車,故所爭辯者,就是60公里與被控之67公里之差別。但他又對雷射槍的準確性沒有懷疑,卻在本席面前說如果該槍所顯示的速度是70公里的話,則無理由只控告他的速度是67公里。其實原因很簡單,就是雷射槍的「精度範圍」是加或減2公里,故為穩妥及公平起見,上訴人只被控告他的車速是67公里。這不可構成一項合理的上訴理由。

14. 基於上述原因,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羅樹雄,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