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Kwong Hing 訴 Luk Chi Keung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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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陸志強先生(“陸先生”)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 1995 年第 2231 號的其中一名被告人。另外一名被告人溫振儀女士(“溫女士”)是陸先生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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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0160/2002 HCMP 16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2 年第 160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 1995 年第 2231 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2 年 3 月 19 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2 年 3 月 22 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案情 1.陸志強先生(“陸先生”)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 1995 年第 2231 號的其中一名被告人。另外一名被告人溫振儀女士(“溫女士”)是陸先生的妻子。 2.原告人是根據 7 張發票向兩名被告人索償貨款共值 $821,290。原告人承認被告人已經支付了 $116,002,扣減此數後向兩名被告人索償 $705,288。原告人早前已獲得法庭頒發針對陸先生的簡易判決 $123,487。 3.2001 年 3 月 7 日原訟法庭王式英法官判原告人勝訴。他判陸先生需要支付 $581,801 (即 $705,288 - $123,487)再加 $383,988.66 利息(6 年利息,利率每年 11%)。他判溫女士需要支付 $705,288, 再加 $465,490.08 的利息(6 年利息,利率每年 11%)。 4.溫女士對該判決提出上訴,但後來因為沒有遵從法庭命令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被法官在 2001 年 7 月 19 日撤銷該上訴。其後,溫女士對要她提交上訴保證金的命令提出逾期上訴,但在 2002 年 2 月 7 日被上訴法庭駁回申請。溫女士已經提交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逾期上訴的法律原則 5.法庭在考慮是否准許申請人提出逾期上訴需要考慮以下四點:
延誤的時間 6.判決書在 2001 年 3 月 7 日頒發,上訴期限是 2001 年 4 月 4 日,陸先生在 2002 年 1 月 15 日才提出逾期上訴申請,他延誤了 11 個月才提出申請,這確實是一段很長的時間。 延誤的原因 7.對於延誤的原因,就算陸先生曾經申請法律援助,這亦不是延誤提交上訴通知書的原因。如果他的妻子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上訴,他為何不能和她一樣在期限內作出上訴呢?一直以來,陸先生是協助他妻子進行各項涉及上訴的聆訊,溫女士和陸先生的上訴基本理由都是一樣,他們稱已經支付了原告人的貨款,陸先生是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的。 上訴的成功機會 8.至於上訴的成功機會,本案的主要爭論點是被告人是否已經支付了該 7 張發票的貨款。被告人對這點提出兩個不同的答辯理由。第一,他們對這 7 張發票已經支付了多筆巨款;第二,他們指已經用了 6 張支票來支付該 7 張發票。雖然該批支票並無兌現,但他們後來以現金來代替該 6 張支票。 9.王法官不接受被告人的答辯的理由,他裁定該 6 張支票另加兩張其他的支票是用來支付原告人在 1993 年向被告人發出的另外 4 張發票。 10.陸先生現稱其中一張支票是支付原告人索償 7 張發票的其中一張。他指王法官不應該將該支票當為支付 1993 年發出 4 張發票的其中一張。 11.其實王法官在判案書上並沒有指明該張支票是支付某一張發票。再者,他的判決並不是單靠該 8 張支票而作出的,因為這批支票並不能兌現,而被告人後來是用現金支付 1993 年的 4 張發票。王法官接納原告人呈堂的文件,這顯示原告人在該 4 張發票及其複印本背面所寫的記項證實被告人依靠每張支票所付的現金都是涉及該 4 張發票,而非原告人興訟的 7 張發票。另外一點,王法官指出如果被告人在 1993 年年底至 1994 年 3 月間依據該 8 張支票支付的現金是用來支付 1994 年的 7 張發票,那縻該 4 張 1993 年的發票是在甚麼時候、用甚麼方式付清的呢?陸先生並沒有給王法官一個滿意的答案。王法官所得的印象是陸先生隱然承認了他可能還未支付該 4 張發票。王法官認為這種說法不通,因為通常人們按照一般營商慣例辦事,都會先結清較早發出的發票,再去支付後來發出的發票。 12.本案是一項關於事實及雙方證供可靠性的判決,王法官認為被告人的證供不可信,陸先生現在提出的理由並不會影響判決,陸先生未能證明他有充分的上訴理由讓他提出逾期上訴。 原告人所受的影響 13.二名被告人在過去一年並沒有支付敗訴的任何款項,這包括沒有提出上訴的簡易判決的款項。原告人就判決已獲得針對被告人物業的押託令,原告人售賣該物業的申請將會在 2002 年 5 月 6 日進行聆訊。如果法庭在本階段批准陸先生提出逾期上訴,這肯定對原告人有不良的影響。 總結 14.明顯的,陸先生今次的申請是一項拖延手法。在考慮上述各點後,本庭拒絕陸先生的申請,並下令他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另一宗案件 15.陸先生在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後,另外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2 年第 991 號發出傳票及提交誓章。其實,這些文件都是用來支持他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他根本是不需要提交另外一宗案件的,故此本庭取消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2 年 991 號的傳票。
原告人 :由杜偉强律師事務所黃磊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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