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式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01/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01.

1. 上訴人就盜竊罪及刑事恐嚇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判監十二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九個月,當中六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判罰的十二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上訴人須坐牢總共十八個月。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01/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ug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01/2001

HCMA 30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30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902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周式博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7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8月17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就盜竊罪及刑事恐嚇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判監十二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九個月,當中六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判罰的十二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上訴人須坐牢總共十八個月。

2.上訴人經大律師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由於針對定罪的上訴結果可能影響聆訊判刑上訴的需要,本席與大律師均同意判刑上訴的聆訊應押後至本席就定罪上訴宣讀裁決當日始進行。

控方案情

4.控方一共傳召兩名證人:

a) 控方第一證人,以下簡稱為PW1。於2000年12月9日中午12時,他在本案之排當做小販工作。於同日下午1時16分,有5至6名顧客在他排檔選購貨品。他售賣的貨品則放在地上展示着。在這5至6名顧客中,PW1看見上訴人亦在內。PW1認出上訴人為此面善的顧客。那時上訴人在選看地上展示着的影像光碟,而他同PW1只有2尺之距離。PW1看到上訴人以右手將PW1的一些影像光碟放入他帶來的膠手抽袋內,此袋已呈堂為控方證物P1。PW1問上訴人是否已付款。上訴人答:他已付了,而他是在別的地方買了那些物品。並說他可以帶PW1去問個究竟。兩人不久就發生了爭持。

有人致電警方。警員到場後,在上訴人的膠袋內,PW1認出1隻CD光碟(P3)及4隻影像光碟是他購入的二手貨。上訴人突然將$20擲在PW1及警員面前並說:「我當同你買兩隻了」,但PW1不肯收錢。於是警員將PW1及上訴人帶回警署調查。

於2000年12月10日,下午7時許,PW1見上訴人和另一男子行到PW1的檔前。上訴人望着PW1說:「噚日我哋打得唔過癮,邊個照你?唔會就咁算數!」PW1說上訴人的說話有惡意,態度兇惡。PW1感到害怕,那時剛巧有一警員在附近寫交通告票,所以PW1叫那警員過來,但當警員來到後,上訴人已離開了。

b) 控方第二證人是PC45948,以下簡稱PW2。於2000年12月9日,他接獲指示後,趕到案發現場。在該處見到PW1及上訴人。他檢獲一膠袋,以PW1從該膠袋裏選出4隻光碟並聲稱該等光碟是他的貨品。在袋內,還有另外8隻光碟。

PW2向他查問時,上訴人對他說他想將購買的光碟放入他帶來的膠袋內。 他有付$20給PW1,但PW1不肯收錢。PW2說他搜查上訴人時,在他牛仔褲袋內見到有一張$20紙幣,而在上訴人的其他褲袋內,有其他現金。PW2拘捕上訴人,罪名為“偷竊”。

於2000年12月10日下午6時52分,當PW2在案發地點巡查非法泊車時,他看到在PW1的排檔有人聚集,於是他立即上前,看見PW1和上訴人。上訴人和另一男子在一起,該男子說:「呀Sir,無嘢,佢哋鬧架啫」。PW2將上訴人和PW1分開後,就問PW1發生了甚麼事。PW1說上訴人問他是否需要保護,而他可以保護他。因此,PW1說他們便發生了爭執。PW2在那時見到上訴人離開,所以他叫PW1再到警署報案。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說在案發當日他是至鴨寮街購買一些二手光碟。 他將買了的光碟放在一個膠袋內,然後他帶着該袋去到PW1的排檔。他揀選了兩隻光碟放在他膠袋內因方便他從後褲袋內拿取他的錢包。他從錢包內取了$20並將之拋落PW1的排檔中。但PW1不但不收錢,反而誣告上訴人偷了他的光碟。其後警員來到。

6.上訴人說他於12月10日獨自到鴨寮街,在路上遇見一位朋友。他們經過PW1的排檔時,PW1說上訴人偷了他的東西還有胆量再來,所以要報警。上訴人說他只是在那裏散步,當PW1來到,PW2叫上訴人盡快離開,所以上訴人便離開現場。上訴人否認有向PW1說過任何恐嚇性的說話。

第一項控罪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陳述如下(見上訴宗卷第24頁):

「(c) 在庭上,PW1說D經常到他排檔,D有時也會購買一些光碟,但D一來到後,PW1便多數發覺他在排檔的物品,會有些不翼而飛。D雖然熟口熟面,但PW1覺得D來到時總是鬼鬼崇崇的。所以當PW1一見D來到時,PW1便特別留意D的。本席裁定這些證供為『相同事實證供』(Similar Fact Evidence),在本案中,可以被接納為證供,作為反駁D在第一項控罪中所聲稱被誤會(mistaken)的答辯。」

8.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有所懷疑。裁判官錯誤地視這證供為相同事實證供。

9.採納相同事實證供是有規限的,規則的要旨在於證供必須與案有關,而且具極高的證案價值,可證明被告人有罪。這樣的情況下,相同事實證供方可採納,以反駁被告人的抗辯。

10.控方第一證人供述懷疑上訴人過往可能曾盜取一些光碟。這僅屬懷疑而已,並不切合證供「具極高證案價值」的準則。事實上,裁判官不但沒有適當考慮這證供是否與案有關,而且亦沒有適當考慮證供是否「具極高的證案價值」。

11.雖然原審裁判官可酌情決定是否接納此證供,但他在本案中未能適當考慮證供可接納性的規則。

12.裁判官以控方第一證人的懷疑及駁辯方提出被誤會的抗辯實屬不當。順理成章,他最終接納控方的證供便蒙上這錯誤。第一項控罪的定罪是不穩當及不恰當的。因此,本席撤銷第一項控罪的定罪判決。

第二項控罪

13.裁判官完全相信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他是有權這樣做的。

14.裁判官適當考慮到「刑事恐嚇」控罪須具備使他人受驚的明確意圖。對此,他參考了Chan Tak Kuen (HCMA 1160/2000)一案。

15.裁判官亦特別留心控方第二證人證供上的差岐,所指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告訴他上訴人說過的話,即上訴人曾問他是否需要人保護,如果有需要的話,上訴人可保護他。而在法庭上,控方第一證人描述上訴人的說話時說:「噚日我哋打得唔過癮,邊個照你?唔會就咁算數!」

16.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被上訴人威脅不久後,在跟控方第二證人說話的時候仍然驚魂未定,而那番說話的內容在含義大致上差別不大。

17.裁判官最終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斷上訴人意圖以這番說話使人受驚及確實令控方第一證人受驚。因此,他就第二項控罪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8.裁判官已充份處理有關這項控罪的證供及法律。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陳先生陳詞中指裁判官錯誤地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懷疑為相同事實證供,可能影響他對於上訴人有否干犯第二項控罪的看法。本席並不同意這論點。

19.本席從裁斷陳述書中不但沒有發現這問題,而且正如本席所說,裁判官在裁定上訴人第二項控罪罪成之前已謹慎考慮有關法律及證據。

20.本席駁回上訴人就第二項罪的定罪提出的上訴,維持原判。

2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剛才本席已撤銷上訴人的盜竊罪,餘下是刑事恐嚇罪,對於這罪名,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在他的判刑理由內,裁判官提及這刑事恐嚇罪要反映出這罪名發生當日的背景,因在一天前,即上訴人被PW1指偷取影像光碟,所以在第二天,上訴人返回鴨寮街PW1的排檔時,裁判官覺得可能帶有含意希望PW1不對上訴人繼續追究盜竊罪的指控,所以才說出一翻構成刑事恐嚇罪這罪名的說話。

22.本席認為除非有其他理由,否則刑事恐嚇罪一般必須判有阻嚇性的刑期,因為最重要是保護市民做生意時不可以隨便被人恐嚇。雖然上訴人過往沒有犯事,但這罪名在這情況下發生,也算是嚴重的刑事恐嚇罪。

23.本席認為9個月的刑期不算是過高,雖然是重,但不是明顯過重。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於判刑時沒有出錯,所以今天上訴人的判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萬德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鑑全律師代表被告人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