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漢光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2/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第一上訴人林漢光及第二上訴人周月光,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詳情指出上訴人及另一名人仕於199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北屯門大欖懲教所一號倉內襲擊蘇進飛,因而對蘇進飛造成身體傷害。林漢光承認控罪,被判入獄5個月,他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42/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42/2000

HCMA4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4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編號:TMCC3027/1999)

---------------------------

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林漢光
第二上訴人 周月光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2000年3月4日

宣判日期 :2000年3月4日

-----------------

判 案 書

-----------------

1. 第一上訴人林漢光及第二上訴人周月光,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詳情指出上訴人及另一名人仕於199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北屯門大欖懲教所一號倉內襲擊蘇進飛,因而對蘇進飛造成身體傷害。林漢光承認控罪,被判入獄5個月,他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2. 第一上訴人今年37歲,過往有30多次的刑事記錄,但其中只有兩次是與使用武力有關的刑事記錄。在案發時,上訴人是因為一項管有和發放淫褻物品的罪名而在服刑當中,刑期為6個月。這次事件是由於打紙麻雀引起爭執,而事後上訴人與其他服刑人仕伺機襲擊受害人,導致他的雙眼及上下唇瘀腫,頭部有輕微損傷,而身體其他多個部位亦有不同大小的紅印。

3. 裁判法官在其量刑理據書指出,法庭對這類襲擊案件的判處有很大的差別,主要視乎案情及環境而定。刑罰從罰款到即時入獄都有可能。裁判法官在本案以入獄8個月為刑期起點。裁判法官不否認這是比較高的判刑起點,但他作了以下的考慮:

「犯案的地點是在懲教所內。眾所週知香港的懲教所往往是超額接收犯人的。管理一所懲教所已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管理一所超額收容犯人的懲教所其困難更是可想而知。因此犯人的自律是非常的重要。犯人如在懲教所內打架,懲教所的管理,安寧和秩序,自然會受到嚴重的威脅,而在本案中[上訴人]更是斗黨與其他人一起襲擊受害人。這種行為是完全不可以容忍及要加以阻止的。」

裁判法官亦指出,戒毒所報告認為上訴人雖然是一名癮君子,但是他並不適合往戒毒所戒毒。最後,裁判法官決定以剛才所說的8個月為刑期起點,但考慮到上訴人承認控罪,將刑期減為5個月。

4.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並沒有律師代表,他指出在事件中,他自己亦有受傷。他承認他有對受害人進行襲擊,但他說對方亦有反擊。上訴人認為本案不應純粹以傷人案來作為判刑的基礎,因為在本案中,受害人其實比較他健碩。最後,上訴人亦指出有人在1998年曾經在懲教署看管下用熱茶潑向職員,但郤只被判監1個月,上訴人因此認為在本案中5個月的監禁是過重。

5. 至於第二名上訴人周月光先生,他在裁判法院時是否認控罪,但最後被裁判法官判處罪名成立,入獄8個月。他原本要求對定罪及判刑都提出上訴,但在上訴聆訊時,他向本席指出他承認有毆打對方,因此,決定不再對定罪進行上訴,只會對判刑進行上訴。在這方面,他所提出的理由與第一上訴人大同小異,他指受害人常欺負他又欠他香煙數。當時受害人有作出反擊,他的眼鏡亦損壞。事發時,他只有一個多月的刑期。因這事被判8個月是過重。

6. 第二上訴人今年34歲,過往共有20次的刑事記錄,但其中只有一次與武力有關。本案發生時,他是因為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而被判監禁18個月。

7. 在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聽過兩位上訴人的陳詞後,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柝,在本案的情況下,8個月的刑期起點並不過重亦沒有在原則上犯錯。認罪的第一上訴人得到為期3個月的減免亦是恰當。

8. 因此,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並不充分。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與訟人 :由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李俊文代表

第一上訴人林漢光 :自辯

第二上訴人周月光 :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