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尚寧 訴 唐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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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3月21日,本案被告人對1999年12月9日劉榮照暫委聆案官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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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13214/1999 HCA 1321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1321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袁家寧法官 聆訊日期: 2000年3月21日 判決日期: 2000年3月23日 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 2000年3月21日,本案被告人對1999年12月9日劉榮照暫委聆案官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2. 劉聆案官的決定是:-
背境 3. 此訴訟是一宗誹謗的訴訟。 4. 本案原告人霍尚寧女士是德昌大厦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被告人唐偉德先生是該大厦其中一個單位的業主。 5. 為了唐先生在其單位外安置一個招牌,立案法團與唐先生已有若干次的法律行動,包括BM 6/98, CACV 147/98, LDBM 104/99, HCMP 2898/99,等。 6. 1999年2月15日,唐先生寫了一封信,霍女士聲稱該信發出了給該大厦的其他業主,該信的內容包括以下:-
7. 另外,1999年6月16日,唐先生寫了另外一封信,霍女士亦聲稱該信已發出了給該大厦的其他業主,該信的內容包括以下:-
8. 隨着,1999年8月16日,霍女士就這兩封信的內容,發出此案的令狀,聲稱該兩封信的內容構成誹謗。 9. 索償聲訴書頗詳細,列出該兩封信的部分內容,聲稱該內容的意思,是說霍女士假公濟私,和做不誠實的事,因而貶低了霍女士的人格聲譽,令到她蒙受損失。 10. 該索償聲訴書在型式和內容方面都是一個規格的誹謗案狀書,沒有甚麼不尋常。一件誹謗案狀書所需要作訴的內容,都已包括了。而以上列出在唐先生兩封信所出現的文字,在法律上,是容許構成誹謗的。 11. 至於唐先生對此訴訟因由,有沒有「有理可據」的抗辯,或有沒有「公允評論」的抗辯,則需另外考慮。 唐先生申請撤銷訴訟 12. 1999年8月27日唐先生發出傳召,要求:-
霍女士申請延期呈交「回應及反申索的抗辯書」 13. 另外,唐先生1999年9月7日呈交他的「答辯書及反索償書」。 14. 根據高等法院規例,一個原告人應在一個被告人呈交該狀書後兩星期內呈交「回應及反申索的抗辯書」。 15. 不過1999年10月8日原告人霍女士發出傳召,要求法庭延期至被告人的傳召判決後兩星期內才需呈交。該傳召亦被法庭安排至12月9日聆訊。 訴訟不應撤銷 16. 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例而撤銷訴訟是非一般的案件可能做到的。法庭只是會在最明顯的情况下才會剔除狀書,撤銷訴訟。這個標準難度很高,是非一般案件可以達到的。 17. 若果有人聲稱某件訴訟是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法庭只會考慮該狀書書面上的內容,有沒有列出那一類訴訟因由的各種成分。如果該類訴訟因由的各種成分已被作訴,法庭不會繼而在此時對該訴訟作出任何的審核,或對此案的勝負機會作出任何評定。 18. 這是基本的法律程序原則。應用於此案中,本庭認為本案的索償聲訴書沒有缺漏一宗誹謗案件的索償聲訴書所應作訴的成分,因此唐先生以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例第1段所作出的申請,理應撤銷。 19. 至於第二及第三段,法庭是有權及應該考慮雙方的誓章,來決定案件是否瑣碎無聊及無理的騷擾,或是有人濫用法庭的程序。但之前已說過,用第18號命令第19號規例來撤銷訴訟是一個難度很高的程序,只適用於最明顯的情況。 20. 本庭已考慮過雙方誓章的內容,唐先生誓章的內容,極其量可以說的是提出「有理可據」或「公允評論」的抗辯論據;他想籍此誓章而憑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例撤銷訴訟,還有一段很大的距離。 21. 因此唐先生以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例第2或第3段所作出的申請,亦理應撤銷。 22. 至於這件誹謗案件應否在HCMP 2898/99案中作為反申索,普遍來說,誹謗案件頗為複雜,因此法庭的做法是不鼓勵這類案件作為其他訴訟的反申索(參考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9th ed 27.27段)。至於法庭日後應作甚麼的指令確保法庭在兩案中不會作出矛盾的事實上的決定,則不在此上訴的範圍內。此案原告人是有權為誹謗的訴訟因由而另行發出令狀,劉聆案官的判決是正確的。既然唐先生敗訴,他命令唐先生支付霍女士該訟費亦是正常和合理。 延期呈交抗辯書 23. 程序上,延期呈交抗辯書以待一個撤銷訴訟的申請的結果,亦是合理的,因為如果唐先生成功的將訴訟撤銷,那麼原告人便不需要呈交抗辯書。將訟費合理地減少是法庭原則及行動上鼓勵及支持的。 24. 這種延期呈交狀書的申請,不是只為方便訴訟中單方的申請,而是正如上段所說,是為節省訟費而作的申請。因此聆案官命令該申請之訟費歸於訟案中的訟費,是正確的。 結論 25. 本庭駁回唐先生的上訴。至於此上訴的訟費,應視此上訴的結果而定,即是說既然唐先生上訴駁回,他需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這是本庭作出的暫准令,即是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申請更改該命令,否則將會變成一個絕對的命令。
原告人:由韋雅成律師行延聘陳聰大律師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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