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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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香港身分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C(1)及(4)條),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署署長授權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被裁判官判入獄10個月。上訴人現提出上訴,要求推翻第二項的定罪。這個申請是經過裁判官的批准。上訴人的理由是他並不是非法進入香港,而是持雙程證來香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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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14/2000 HCMA51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514號 (原本案件編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41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2000年6月22日 宣判日期:2000年6月22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香港身分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C(1)及(4)條),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署署長授權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被裁判官判入獄10個月。上訴人現提出上訴,要求推翻第二項的定罪。這個申請是經過裁判官的批准。上訴人的理由是他並不是非法進入香港,而是持雙程證來香港的。 2. 根據上訴的謄本,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的時候,法庭傳譯主任以本地話向被告宣讀第一項修訂的控罪後,被告承認控罪。法庭傳譯主任再以本地話向被告宣讀第二項控罪,被告亦承認控罪。法庭傳譯主任又向被告宣讀案情撮要,然後問他是否同意案情,被告答:「同意。」 3. 裁判官在批准他過期上訴的時候,在陳述書內有這樣的解釋:
4. 這就是當時在裁判法院所發生的事。上訴人在今日向法庭指出他的真名叫鄧永堅,是持雙程證入境的。他解釋他承認控罪是因為在被警察問話的時候,他的雙程證並不在身上。他因心慌及恐懼,所以報了一個假名及承認非法入境。其實他是廣東省清遠縣人,持雙程證來香港,所以並不是非法入境,不可以構成第二項的罪名。 5. 主控大律師指出最近上訴法庭於3月31日,在 HKSAR v. Wong Chi Yuk, HCMA 381/1999一案指出,如果上訴人提出上訴,只能根據裁判法院條例第113條進行。而第113條只能在一名被告不承認控罪的情況之下,經定罪後進行上訴才可適用。本案的上訴人是承認控罪,所以如果要上訴便必須要證明他的認罪是無效的。根據上訴法庭的決定,要在某些情況之下才可以由法庭判定承認控罪是無效的。基本上這些情況包括:法庭認為案情所述的事實不構成所承認的控罪,案情所述的事實並不清楚,有關的承認控罪有缺點,被告人在承認控罪的時候不是自願的或是被人欺騙的,或基於一個基本上錯誤的觀點而他不是刻意決定認罪。Wong Chi Yuk一案的情況與本案是一模一樣的,亦是涉及一個從國內來港的人持有一個假的證件,在審訊時承認非法偷渡入境,但在上訴的時候卻改口說自己是持雙程證合法來香港。上訴法庭經過考慮以往的案例後,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去推翻被告所承認的控罪。既然不能推翻那個認罪,裁判法院第113條是完全不適合,因此上訴案便不能受理。基於同樣原因,由於本案的上訴人不能証明他有充份理由推翻他在裁判法院的承認控罪,因此,上訴必須被駁回。 6. 上訴法庭在Wong Chi Yuk一案指出如果上訴人認為有值得同情或商確的地方,例如他是合法而不是非法入境的話,他可以向特首提出要求提早釋放,然後遣送返回國內。這個當然是只有上訴人自己才可以採取的步驟。
上訴人: 陳志強 - 自辯 答辯人: 由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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