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e Kim Fan v. Ellen Tracy of Hong Kong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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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6月14日,上訴人向小額薪酬仲裁處("仲裁處")提出申索,追討代通知金一千五百多元。7月12日,上訴人缺席聆訊,仲裁官於是將其申索剔除。7月19日,上訴人申請恢復聆訊,理由是較早前仲裁處某職員通知她不用出席聆訊,因為她的申索將會稍後和另一宗相關的申索一同審理。仲裁官勉強接納她的解釋,有條件地批准恢復聆訊,聆訊日期定為2001年8月27日;條件為上訴人必須支付保證金。上訴人稍後支付了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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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000006/2001 HCME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01年第6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書編號:MB1196/2001(E))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 審訊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宣判日期:2001年12月20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2001年6月14日,上訴人向小額薪酬仲裁處("仲裁處")提出申索,追討代通知金一千五百多元。7月12日,上訴人缺席聆訊,仲裁官於是將其申索剔除。7月19日,上訴人申請恢復聆訊,理由是較早前仲裁處某職員通知她不用出席聆訊,因為她的申索將會稍後和另一宗相關的申索一同審理。仲裁官勉強接納她的解釋,有條件地批准恢復聆訊,聆訊日期定為2001年8月27日;條件為上訴人必須支付保證金。上訴人稍後支付了保證金。 2.8月27日上午11時,聆訊應該開始,但上訴人並無出席。根據仲裁官的紀錄,他一直等到11時18分,上訴人仍沒有出現,於是將其申索剔除。上訴人於11時21分才到達仲裁處,當得悉其申索已被剔除後,立即申請恢復聆訊。她缺席的理由是因交通擠塞,所以遲到。仲裁官沒有聆聽上訴人的申請,就以書面方式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不服,故上訴。 法律上的錯誤 3.《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18條訂明,如果申索人不出席申索聆訊,仲裁處可剔除該宗申索,但此舉對仲裁處在申索人提出申請後,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恢復該宗申索,並無影響。換言之,當申索人缺席聆訊,仲裁官可以剔除其申索,但若有恰當理由,仲裁官可以按他認為公正的條款恢復該宗申索。 4.仲裁官認為申索人必須解釋為何缺席聆訊,但根據紀錄,仲裁官是否接納上訴人的解釋,卻不是太清楚。仲裁官認為即使接納上訴人並非故意缺席,因交通擠塞而遲到卻不是恰當理由,因為 : -
5.首先,本席必須指出,仲裁處並不屬於司法機構的一部分;它只是一個法定仲裁機構,有權處理索償額少於8,000元的勞資糾紛。仲裁官以其身分提出第六點理由,並不恰當;再者,他認為接納因交通擠塞而遲到,將導致司法制度不能運作,實有誇大之嫌。 6.本席認為,決定是否恢復聆訊的基要考慮是申索人有沒有真誠的意圖,認真地進行其申索。若申索人不能提出恰當理由解釋為何缺席,仲裁官就可以推論申索人沒有此真誠意圖,而拒絕恢復聆訊的申請。至於是否接納因交通擠塞而遲到,則須視乎每件個案情況而定。在本案中,仲裁官不能單以書面方式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仲裁官應接見上訴人,向她進一步瞭解,方能決定她沒有真誠意圖進行申索,而交通擠塞只是藉口而已。 7.本席於聆訊時已詳細詢問上訴人為何當日遲到,她亦一一作出解釋。本席認為,上訴人因交通擠塞而遲到是情有可原。更重要的是,上訴人並非沒有真誠意圖進行申索。否則,她無需繳付保證金,更無需於8月17日向僱主請假出席仲裁處的聆訊。仲裁官認為上訴人可能以同樣理由缺席以後的聆訊,這明顯是武斷,因為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讓他作出如此的推論。 結論 8.因此,本席批准上訴,恢復上訴人的申索,並將之發還仲裁處,交由另一位仲裁官處理。因雙方並無律師代表,本席不擬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9.最後,本席必須指出,成立仲裁處的用意,是讓此類小額薪酬索償能以便宜快捷的方式獲得處理。上訴人於今年6月份提出申索,若仲裁官不是犯了前述法律上的錯誤,其申索理應一早審理完畢。現在,本申索仍需在仲裁處繼續進行;事隔半年,此宗簡單的案件仍未審結,實在令人遺憾。
上訴人親身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代表蔡秀珊出席,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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