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488/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1998年9月26日早上,警員10978及45545在龍翔道行人天橋上,使用鐳射槍監視來往車輛。於上午10時18分,警員10978看見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沿着東行綫第三綫行駛,尾隨着一輛編號HA7998的電單車。兩車當時非常貼近,而該段道路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鐳射槍上的紀錄顯示該輛電單車與上訴人的車輛的車速分別為每小時58公里及59公里,而兩車之距離為6.3米,時間差距為0.39秒。當警員10978把鐳射槍所紀錄的數據讀出時,警員45545亦從熒光屏核實該數據,並通知在附近路障的其他警員截停上訴人的車輛。在進行該行動之前及之後,警員10978曾檢查過該鐳射槍,並發現其操作正常。 政府電子工程師劉先生在1998年9月12日及1999年3月12日均檢查過該鐳射槍,亦發現其操作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