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益雄 訴 星光珠寶金行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328/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uly 2002.

1. 原告人對王式英法官 2002 年 3 月8 日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申請。王法官的判決書在 2002 年 3 月 22 日蓋印。

Cites 1 case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328/2002 日期: 2002年10月8日
Case No.HCMP 2328/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ul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2328/2002

HCMP 232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 2002 年第 2328 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 1998 年第 10353 號)

----------------

原告人 Chan Yik Hung 陳益雄
trading as Ming Hing Trade Company
被告人 Sing Kwong Jewellery & Gold Company Limited
星光珠寶金行有限公司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2 年 7 月 26 日

判決書日期: 2002 年 7 月 31 日

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原告人對王式英法官 2002 年 3 月8 日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申請。王法官的判決書在 2002 年 3 月 22 日蓋印。

2.本申請於 2002 年 6 月 13 日提出。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 3 項申索:第一是要被告人交出 141.256 兩黃金;第二,原告人指被告人違約,要求約$60,000賠償。第三,根據惡意虛假的訴因,原告人要求 $900,000 賠償。被告人亦提出反申索。

3.經聆訊後,王法官判原告人的第一項申索得直。王法官認為該批黃金價值為 $400,000,故此他判原告人可獲賠償 $400,000;另獲 $160,000 的利息賠償。王法官撤銷原告人的第二及第三項申索。王法官判原告人可獲 90% 訴訟費用,實數為 $750,000。王法官同時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

4.原告人指王法官在計算黃金價格時不應該採納被告人的建議,該建議令原告人損失本金連利息共 $14,000。其實,王法官是在考慮雙方陳詞及提交的計算方法後才決定這批黃金的價值為 $400,000,這是一項事實的判決。本席認為原告人沒有任何充分理由去推翻這項判決。

5.原告人亦沒有就第二項申索被撤銷提出任何上訴理由。

6.原告人指被告人誹謗他所做的金飾含黃金成份不足,令他失去一批客戶;又因被告人無端誣告、毀約、扣金、壓數,故被告人應對事件負責。原告人估計失去這批客戶後,他的生意每年大概損失 $900,000。

7.王法官指雙方試圖和三名行家共同解決雙方的糾紛。被告人在會談時所說的話並不是因怨恨而針對原告人,只是就他們的糾紛而提出的。原告人即場也反駁了被告人的指控。這三名行家並非原告人的長期客戶,被告人所說的話並不會對這三名行家產生不良的影響。王法官指事實上原告人的生意中有 70% 至 80% 是來自被告人,雙方不和之後,這批生意自然會失去。王法官指被告人所說的話並非心存惡意,而且,被告人確實說了甚麼話也是存有疑點。他認為原告人並未因為被告人所說的話而蒙受損失。

8.本席認為王法官是在聆聽了雙方的證供後才作出上述的判決,這是一項事實的判決。本席認為原告人並未具有任何合理的上訴理由來指控該項判決是錯誤的。

9.原告人亦指,既然他獲得勝訴,就應該獲判全部,而非 90% 的訴訟費用。王法官考慮到原告人在 3 項申索之中只有第一項獲勝,故判他獲 90% 的訴訟費用。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決定。原告人指該決定是錯誤的,但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原因來支持他的指控。

10.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328/2002 日期: 20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