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訴 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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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鄭燕芳女士曾在不同情況下多次出現法庭作出申索,她的索償可謂層出不窮。有關今次對於社會福利署的申索,在她的申索陳述書中,並沒有披露甚麼合理的訟因。而在本案中,本庭在未曾聽取被告人對鄭女士的控訴提出要求剔除申請之前,她已申請一些暫時性濟助,希望社會福利署給予她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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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7589/2000 HCA758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7589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9日 宣判日期:2000年10月19日 書面判案書以公開聆訊宣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鄭燕芳女士曾在不同情況下多次出現法庭作出申索,她的索償可謂層出不窮。有關今次對於社會福利署的申索,在她的申索陳述書中,並沒有披露甚麼合理的訟因。而在本案中,本庭在未曾聽取被告人對鄭女士的控訴提出要求剔除申請之前,她已申請一些暫時性濟助,希望社會福利署給予她15,000元。 2. 原審聆案官已十分清楚指出:首先鄭女士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理據及基礎支持此項申請。本席認為她的申請完全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法庭的資源極其有限,無論在各級法院所要審閱的案件都非常多,工作非常繁忙。但在這些案件中,法庭還要處理一些無謂,荒唐或怪誕的訴訟,法庭的資源其實已經被他們濫用至忍無可忍的地步。 3. 就以本宗上訴案件為例,鄭女士存入檔案的文件厚度有兩呎之多,而文件當中是完全查察不到任何與本案有關或幫助性的內容。除了濫用紙張之外,當她把文件存入檔案時,法庭是需要職員來接收文件,而這些沈重的文件亦需要辦公室助理來搬運;又經書記員作初步的審核後,才由法官處理。另一方面,被告人的律師亦要細閱及研究文件對案件有何關係或幫助。 4. 最後,鄭女士的申請敗訴,律政司方面,亦如廣東話所謂「奈佢唔何」,因就算可以得到訴訟費用的命令,亦會浪費許多的人力、物力才予以定。定之後,鄭女士肯定不能付出這些訟費。若果申請她破產,亦只是繼續浪費資源。 5. 所以本席今天的決定,除駁回上訴及判鄭女士要支付對方的訴訟費(如雙方不能同意則需由聆案官定),本席再加判一項命令:就是鄭女士除非得到高等法院聆案官的同意,否則不能在本案中作出任何其他的申請,亦不能把任何文件存入檔案。因此她每次希望存入一份文件或提出一項申請,都一定要得到聆案官的事先同意。這些申請當然是指她單方面的申請。這項命令是要確保被告人不會再受到鄭女士的滋擾,而另一方面,法庭亦要堅決阻止類似這般荒唐怪誕的行徑。 6. 再者,本席在此懇請律政司司長作出凝重的考慮,應否申請把鄭燕芳女士裁定成為一個「無理取鬧」的訴訟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96/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