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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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鄭燕芳女士,在2000年10月19日,被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剔除她在HCA 7589/2000,向社會福利署提出的申索,訴訟起因是她不滿三名自力更生的社區服務者,在被告人管轄的場地,在她在場時赤裸上身,她聲稱對她構成性騷擾。申索剔除11年後,她要求准許逾期上訴。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2012年3月9日拒絕她的申請。鄭女士就袁法官的判決上訴,本庭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和朱芬齡)在2012年5月15日,駁回上訴。鄭女士在5月2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5月15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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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9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9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75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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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鄭燕芳女士,在2000年10月19日,被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剔除她在HCA 7589/2000,向社會福利署提出的申索,訴訟起因是她不滿三名自力更生的社區服務者,在被告人管轄的場地,在她在場時赤裸上身,她聲稱對她構成性騷擾。申索剔除11年後,她要求准許逾期上訴。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2012年3月9日拒絕她的申請。鄭女士就袁法官的判決上訴,本庭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和朱芬齡)在2012年5月15日,駁回上訴。鄭女士在5月2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5月15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2.本案涉及的判決,並非正審判決,鄭女士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3.鄭女士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列舉兩項理由支持申請上訴,第一是 “被告社會福利署單方面摧毀國際律法”,第二是 “本訟案須終審法院才能審結”。她所提出的論點,根本不成理由,更談不上有任何涉及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鄭女士就有男子赤裸上身,曾幾度興訟 (如HCA 5970/1999、HCA 5975/1999、HCA 5978/1999、HCA 10209/1999),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都被拒絕許可上訴。她這次又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是濫用法律程序。 4.本庭拒絕行使第22(1)(b) 條的酌情權,不批准她向終審法院上訴。 5.作為敗訴一方,鄭女士應支付被告人就這申請的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她應付訟費的金額。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在聆訊時已向本庭及鄭女士提交了訟費陳述書,鄭女士在10月27日,亦作出書面回應。本庭考慮過雙方的文件,認為被告人律師收取訟費的金額,實屬合理,判定鄭女士須支付被告人訟費$6,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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