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314/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 黎偉昌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即控罪第三項﹕串謀詐騙罪和第五項﹕明知他人為了登記為選民已作出虛假的陳述﹐而在選舉中促請該人投票﹐違反香港法例第288章《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1)(aa)條。區域法院法官判他兩項罪名每項罰款4,000元。申請人不服﹐現針對兩項判罪提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