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l 訴 W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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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呈請人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素蘭 2003 年 7 月 18 日的裁決向本庭提出上訴。本庭於 2004 年 2 月 25 日批准部分的上訴,詳情見本庭的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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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78/2003 CACV 27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3年第 278 號 (原家事法庭婚姻訴訟案件 1991 年第 1911 號)
聆訊日期: 2004 年 5 月 4日 宣判日期: 2004 年 5 月 4 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04 年 5 月 7 日 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裁決理由書: 1.這是本庭 2004 年 5 月 4 日裁決的理由。 2.呈請人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素蘭 2003 年 7 月 18 日的裁決向本庭提出上訴。本庭於 2004 年 2 月 25 日批准部分的上訴,詳情見本庭的判案書。 3.呈請人就本庭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 ,任何民事訟案的訴訟人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就上訴法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5.本案所涉及的款項未達到 $1,000,000,故此呈請人沒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雖然呈請人指丈夫不支付贍養費給妻子是涉及公眾重要性的議題,但呈請人所提出的實質爭議是有關《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2條,呈請人需要獲得許可才能執行超過12個月的逾期未繳欠款的問題及有關呈請人所需要的經濟濟助及答辯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呈請人所需要的問題。本庭的裁決是根據本案案情而作出的。本案並不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故此本庭拒絕呈請人的申請。本庭對今次的訟費不作出任何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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