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l 訴 W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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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呈請人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素蘭 2003 年 7 月 18 日的裁決向本庭提出上訴。本庭於 2004 年 2 月 25 日批准部分的上訴,詳情見本庭的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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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278/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78/2003

CACV 27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3年第 278 號

(原家事法庭婚姻訴訟案件 1991 年第 1911 號)

呈請人 CSL
答辯人 WWK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4 年 5 月 4日

宣判日期: 2004 年 5 月 4 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04 年 5 月 7 日

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裁決理由書:

1.這是本庭 2004 年 5 月 4 日裁決的理由。

2.呈請人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素蘭 2003 年 7 月 18 日的裁決向本庭提出上訴。本庭於 2004 年 2 月 25 日批准部分的上訴,詳情見本庭的判案書。

3.呈請人就本庭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 ,任何民事訟案的訴訟人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就上訴法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1) 所有最終判決涉及的款項達 $1,000,000 或以上,訴訟人有當然權利上訴;

(2) 上訴法庭的判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但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本案所涉及的款項未達到 $1,000,000,故此呈請人沒有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雖然呈請人指丈夫不支付贍養費給妻子是涉及公眾重要性的議題,但呈請人所提出的實質爭議是有關《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2條,呈請人需要獲得許可才能執行超過12個月的逾期未繳欠款的問題及有關呈請人所需要的經濟濟助及答辯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呈請人所需要的問題。本庭的裁決是根據本案案情而作出的。本案並不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故此本庭拒絕呈請人的申請。本庭對今次的訟費不作出任何命令。

(張澤祐)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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