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福廣証劵有限公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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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申請是由易明結先生提出。他是以福廣證劵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的身份,在2000年8月7日提出申請。他要求法庭擱置該公司的清盤令。易先生今天對法庭說,他要求永久及無條件擱置該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HCCW 256/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000256/1999

HCCW 256/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公司清盤案1999年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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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條例》(第32章)事宜

有關福廣証劵有限公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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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7日

宣判日期:20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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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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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申請是由易明結先生提出。他是以福廣證劵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的身份,在2000年8月7日提出申請。他要求法庭擱置該公司的清盤令。易先生今天對法庭說,他要求永久及無條件擱置該命令。

2. 清盤令是在1999年5月17日由高等法院郭美超法官作出。根據該清盤令,破產管理署和清盤人已經作出某些清盤的工作,包括召開分擔人及債權人之第一次會議,委任清盤人,及接獲數份債權証明表。易先生其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要求推翻清盤令。他的上訴在去年11月1日被上訴法庭的法官駁回。目前來說,就該清盤令已經沒有上訴在進行。

3. 易先生提出擱置清盤令的理由,在他的兩份誓章列明,誓章遞交法庭的日期是今年8月7日及9月19日,理由共有五點。

4. 第一個理由是清盤人的費用相當龐大,易先生認為這是浪費公司的資源。關於這點,清盤人在10月16日遞交法庭的誓章中也有作出回應。清盤人的費用須經過破產管理署的審核,若有爭議,法庭會作出裁決。所以,易先生的顧慮是不必要的,這點並不構成合理的理由。

5. 第二個理由,易先生提出清盤人沒有根據《公司條例》第199(1)條履行他的責任。易先生所指的,是清盤人沒有就勞資審裁處在1998年12月10日作出的裁決,提出覆核的要求或提出上訴。本席考慮過清盤人的誓章,認為這理由也都不能成立。根據目前的資料,該公司就其僱員的索償,已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答辯的理由,可是該公司沒有出席聆訊。後來,勞資審裁處在1999年12月作出了裁決,判僱員得直。在清盤令頒佈後,易先生本人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覆核的要求,他的申請在今年6月1日,被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拒絕,理由是勞資審裁處在這情況下,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覆核的申請。本席不認為清盤人有責任要求勞資審裁處再作覆核。此外,即使勞資審裁處已經作出判決,如果易先生對於僱員的申索有任何爭議的話,清盤人仍然可以考慮債權人及易先生雙方提出的証據,認為債權人的債項有充份理據,然後才接納債權人所提出的債項的金額。故此,易先生的第二個理由也不能成立。

6. 易先生的第三個理由,是該公司買賣股票的客戶在1998年向聯交所的賠償基金提出了申索,而他們的申索已經由聯交所的賠償基金審核,所以清盤人不需要做重覆的工作,浪費公司的資源。本席認為這理由不能夠成立,因為聯交所接納的負債金額,對清盤人只不過是具有參考作用,並沒有約束力,清盤人仍需要審核每一個股票客戶債權人所提出的申索。

7. 第四個理由,易先生說公司有足夠資產清還債項。關於這點,易先生並沒有向法庭提出任何或任何充份的証據,以證實他所提出的理由。本席考慮過清盤人提交的誓章,特別是文件証據的第三及第四項。本席不認為目前有足夠証據能夠証明該公司有足夠的資產清還債項。

8. 易先生提出的最後一點,是證監會根據《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40條發出的通知書,已經在1999年6月21日的政府憲報刊登了撤銷的通知。該通知書的撤銷,是因為破產管理署已被委任為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所根據的條文是上述條例的第43條,本席不認為這是擱置清盤令的理由。

9. 至於有關的案例,本席考慮過兩宗案例, 為Re Calgary and Edmonton Land Co. Ltd. [1975] 1 WLR 355 及Re Lowston Ltd [1991] BCLC 570。本席認為這類申請,法庭需要考慮以下事項。第一,應否擱置清盤令,法庭具有酌情權,如果法庭對於應否行使酌情權去擱置清盤令,有任何懷疑的地方,法庭的做法是拒絕該申請。第二,法庭必須有足夠証據來証明有關公司的資產,足以清還債項,因為對一間資不扺債的公司擱置清盤令,絕對不符合公眾利益。第三,法庭會考慮申請人有沒有提出任何建議清還債權人的申索及支付清盤人的費用。第四,法庭也會考慮公司債權人的意願,對於已經遞交債權証明表的債權人,法庭應該知道他們對該項申請的立埸是反對與否。最後一點是提出申請的時間,如果清盤令作出的時間越長,法庭批准擱置清盤令的機會便越低。

10. 基於易先生提出的理由,以及上述法庭要考慮的因素,本席認為易先生這項申請並沒有足夠的証據或法律基礎。因此,本席拒絕易先生擱置清盤令的要求。本席現在聽取清盤人和易先生就這項申請的訟費的陳詞。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易明結先生,親自應訊

清盤人,Mr Dermot Agnew 及Mr Joseph Kin Ching Lo,由顧愷仁律師事務所的Mr Mohan Datwani代表

破產管理署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