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W 256/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October 2007.
1. 上訴人易明結先生以福廣證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廣公司」)的債權人和分擔人身份提出上訴聆案官於2007年9月4日所作出的裁決。於1998年,福廣公司的僱員李毅彥先生聯同七名僱員入稟勞資審裁處向福廣公司追討欠薪和年終酬金的餘額。雖然福廣公司已提交答辯書,但卻沒有出席勞資審裁處的聆訊。於1998年12月10日,勞資審裁處裁定李毅彥和其他福廣公司的僱員申索得直,福廣公司須支付給他們共約83萬元的判定債項,其中須支付予李毅彥的款額是3,991元。福廣公司沒有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亦沒有支付該筆的判定債項。有鑑於此,李毅彥和其他福廣公司的僱員就福廣公司沒有支付該筆的判定債項為理由向法庭呈請,要求將福廣公司清盤。於1999年5月1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郭美超(當時官階)頒下清盤令,將福廣公司清盤。易先生曾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要求推翻該清盤令,但遭上訴法庭駁回。於2000年4月3日,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艾格雷先生和勞建青先生獲委任為福廣公司的清盤人。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