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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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非法販運內含 155.01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79.09 克混合劑。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及陪審團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判監 10 年半。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C 383/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83A/2002

CACC 38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要求宣布其放棄上訴通知書無效的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383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訴訟 2001 年第 385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詹輝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4年5月25日

宣判日期:2004年5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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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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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這是本庭 2004 年 5 月 25 日的判案理由。

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

2.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非法販運內含 155.01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79.09 克混合劑。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及陪審團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判監 10 年半。

3.申請人於 2002 年 7 月 31 日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批予申請人法律援助及委派律師代表他處理有關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但法援署拒絕申請人就刑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提供法律援助。

4.申請人於 2002 年 11 月 13 日提交了放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在同日,法庭撤銷了申請人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5.本庭在 2003 年 4 月 9 日審訊申請人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於 2003 年 4 月 15 日頒發書面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6.申請人於 2003 年 8 月 5 日提交誓章,要求再次申請減刑上訴。他在誓章內指

「 於 2002 年的上訴減刑,誤信他人之言,以為同時上訴的不服判決,法援批律師而和減刑有所抵觸,當時取消,現今不服判決被駁回,才知當時是錯誤的決定,所以再次申請減刑上訴,另一方面亦取了一些 medical report,作為減刑因素,不便之處敬希原諒」。

7.由於申請人對刑期上訴許可的申請已經提交放棄通知書,法庭亦根據該通知書撤銷有關的上訴,故此在程序上本庭 會視今次的申請為申請人要求法庭宣布該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無效。

申請人放棄上訴

8.本庭在多宗同一性質的申請已經清楚說明申請人必須證明在他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時是沒有意願放棄上訴的。若他是沒有放棄上訴的意願,法庭就應視他的放棄上訴通知書為無效。(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黃賢志(CACC 238/1999),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朱志華(CACC 305/2002)等案件。最近,本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黎兆祥(譯音)一案(CACC 487/2002)中就要求宣布放棄上訴通知書為無效的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作出了詳細的解釋。

9.明顯地,本案的申請人並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證明他在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時,是沒有放棄上訴的意願。他說他誤以為同時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會有所抵觸,但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標準表格 XI)第三頁已經清楚說明

「 本人經獲詳細解釋可同時就 判罪 及 刑期 一併提出上訴,而兩項上訴將會獲得分別審理,且其裁決結果互無影響,各不相干」。

申請人亦於上述條文之下簽名。

10.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確是有放棄就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的意願,他或許希望藉此提高他就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的機會,但這並不表示他沒有放棄就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的意願。

刑期

11.由於本庭認為申請人已經有效地放棄了上訴,所以本庭不需要再進一步考慮刑期是否正確,但本庭藉此機會指出彭法官判處的刑期並無不妥之處。根據女皇訴劉德明 [1990] 2 HKLR 370(譯音)一案,販運 155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量刑基準為 8 至 12 年,本案的 10 年半刑期是一個適當的刑期。申請人現在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他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及其他疾病,彭法官在量刑時也有特別考慮他的病情,但他指出法律已經說明除非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申請人的健康情況並不能構成求情的理由。

12.本庭同意有關的原則,這些特殊的情況是指申請人有性命之虞,致令法庭需要以人道立場處理其刑期,但本案並不存在這些特殊情況。本庭曾將案件押後,讓申請人接受醫生檢查,以期獲取最新的健康報告。其後,本庭獲取了以下的醫學報告:2004 年 1 月 29 日,2 月 25 日及 2 月 27 日,這些報告顯示申請人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氣管閉塞症(睡眠窒息症)、腎衰竭等疾病,但申請人已接受了手術及藥物的治療。醫生指申請人於 2003 年 12 月 16 日覆診時病情已告穩定。申請人於 2004 年 2 月 28 日因心絞痛再次入院。根據 2004 年 5 月 21 日的醫學報告,申請人經治療後,於 2004 年 3 月 9 日出院,現時病情已告穩定。目前,他日間在監獄裏工作;由於他需要使用機器來減輕睡眠窒息症所產生的問題,所以每晚都會到醫院睡覺。

13.綜觀所有醫學報告,申請人的確是一名健康欠佳的人,但其病情並沒有性命危險。因此,本庭認為不應就他的健康理由給予他刑期扣減。

總結

14.故此,本庭駁回這次申請。

(張澤祐) (湯寶臣)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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