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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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控一項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為商業或製造用途,違反香港法例第 362 章 《商品說明條例》 第 7(1)(b) 及第 18(1)(a) 條,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阮偉明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及判他監禁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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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05/2002 CACC 30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305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1 年第 1012 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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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3 年 5 月 20 日 宣判日期: 2003 年 5 月 20 日 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控罪 1.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控一項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為商業或製造用途,違反香港法例第 362 章 《商品說明條例》 第 7(1)(b) 及第 18(1)(a) 條,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阮偉明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及判他監禁 18 個月。 律師行的行動 2.上訴人不服定罪。他在 2002 年 6 月 27 日申請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在同日,蘇龍律師行(〝律師行〞)存檔法庭一份律師行為申請人代表律師的通知書。 3.律師行於 2002 年 9 月 28 日申請延期至 2002 年 10 月 12 日才提交完整的上訴理由書。該申請在 2002 年 10 月 4 日獲法庭批准。 4.2002 年 10 月 11 日,律師行代表申請人提交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在接獲有關的通知書後,法庭撤銷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當時在東頭懲教所服刑。 5.申請人在 2002 年 11 月 25 日作出的誓章中稱他並沒有指示律師行代表他向法庭提出放棄上訴之申請。申請人指他在 2002 年 6 月 18 日被判有罪後,便立刻委託律師行替他進行上訴。之後,申請人曾多次和律師會面。在 9 月尾,申請人通知律師行他正在籌措律師費。雙方最後達成協議,如申請人的家人沒有在 10 月 8 日將律師費交到律師行之話,便會視作申請人終止聘任律師行的最後決定。律師行會向法庭提出申請排期,讓申請人可以選擇以自辯方式向法庭申請延期。 6.申請人指在 10 月 10 日,他在懲教所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會見監督,向他正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請。他在 11 月 11 日獲監督接見,並接納他的申請。但申請人在 10 月 12 日獲懲教處職員通知,律師行已代他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申請人指律師行沒有按照他的意願和雙方的協議行事。 7.律師行的一名律師應法庭要求對申請人的誓章內容作出回應。他指在 2002 年 9 月 27 日曾和申請人會面。他對申請人說申請人需要支付 HK$50,000 作為預繳部分律師費,該筆款項必須在 2002 年 10 月 8 日交給律師行,否則他會當申請人不會繼續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亦簽署了一份文件,內容如下:
8.該律師指雙方在溝通上或許存有誤解。他相信他已經向申請人清楚表達,假若申請人未能如期提交律師費,他將會代申請人放棄上訴。 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作廢 9.本庭視申請人 2002 年 11 月 25 日提交的誓章是申請將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作廢。案例指出申請人必須證明他當時是沒有意願放棄上訴的。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黃賢治 CACC 238/1999。 10.申請人指他給律師行的指示是若他沒有在限期內繳付律師費,他對律師行的聘用將會自動終止,但他會繼續親自進行上訴。這明顯表示他當時並沒有意願放棄上訴申請。律師行提交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可能是出於誤會。 11.本庭認為申請人所簽署的文件並不能清晰地指出他是會放棄上訴,文件的內容可理解為申請人不會繼續聘用律師行。在這情況下,雙方的確是對日後的上訴處理方法存有誤會。根據申請人所說他是沒有意圖放棄上訴的。代表控方的單偉琛高級政府律師不反對申請人這項申請。本庭批准將該份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作廢。申請人有權繼續進行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押後 12.申請人要求把上訴許可申請押後,讓他可以尋求法律協助。本庭認為應該給申請人一次機會去尋求法律協助,故此,本庭將申請押後,並另定日期審訊。本庭頒令雙方可獲得第一及第二天原審聆訊的錄音謄本。
答辯人:由律政司單偉琛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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