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賢治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38/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anuary 2002.
1. 申請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於 1998 年 12 月 22 日在灣仔洛克道 2 號外非法販運內含 10.2 克鹽酸海洛英之 13.82 克混合物(第一項控罪)及於同日在香港德輔道西 408 號 2 樓前座 4 號房間內非法販運內含 39.78 克鹽酸海洛英之 55.28 克混合物(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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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38/1999 CACC 238/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1999 年第 238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1999 年第 153 號)
聆訊日期: 2002 年 1 月 3 日 宣讀判案書日期: 2002 年 1 月 3 日 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情 1.申請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於 1998 年 12 月 22 日在灣仔洛克道 2 號外非法販運內含 10.2 克鹽酸海洛英之 13.82 克混合物(第一項控罪)及於同日在香港德輔道西 408 號 2 樓前座 4 號房間內非法販運內含 39.78 克鹽酸海洛英之 55.28 克混合物(第二項控罪)。 2.案情顯示申請人於深夜在街上被警員截停並在其內褲袴下搜出第一項控罪的毒品,他供認被搜到的毒品是作販運用途。申請人引領警員到其住所進行搜查,並向警員指出第二項控罪所涉的毒品是收藏於其房間內的床下。警員同時在住所內搜出 4 個可再封口小膠袋及 1 個小秤。 3.經審訊後申請人被定罪。區域法院馮驊法官根據女皇訴劉德明(譯音)[1990] 2 HKLR 370 一案的指引,判申請人第一項控罪 5年監禁,第二項控罪 7 年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7 年監禁。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4.申請人對定罪及刑期曾經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在 2000 年 1月 3 日提交放棄申請通知書。在同月 4 日,法庭撤銷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是在 2001 年 6 月 14 日再提出刑期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請理由 5.他今次申請的理由有 4 點 :
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作廢 6.申請人已經在較早前放棄了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現在他重新提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在程序上,他首先是需要向法庭申請將該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作廢,他需要證明他當時是沒有意願放棄上訴,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楊美容(譯音)CACC 169/198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周國雄(譯音)CACC 67/1996。本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都不能證明他當時是沒有意願去放棄上訴,他放棄上訴是經過考慮後才作出的決定,他沒有錯誤地放棄上訴申請,他亦沒有誤解放棄上訴申請的後果,所以本庭不會將放棄上訴申請通知書視為無效的。 7.就算申請人可以重新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本庭亦不會批予上訴許可,本案涉及的海洛英的總重量為 49.98 克,根據劉德明案的指引,判刑起點應為 8 年監禁,鑑於區域法院最高判刑權限是 7 年,本案的總刑期及兩項控罪的分別刑期都是正確的,申請人是經過審訊後定罪,所以他的刑期不可以再獲扣減。他指被律師誤導令他否認控罪一事已經被律師否定,他的律師是申請人在1999 年 3 月 19 日否認控罪後才由法律援助署指派代表申請人。申請人在被捕及警誡下提及兩名人士的花名及指這兩名人士分別向他提供毒品及買毒品,但申請人沒有向警方提供他們的住址,警方亦否認有根據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去逮捕其他人士。 8.本庭認為申請人完全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去支持他今次的申請,故本庭將他放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作廢的申請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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