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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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 (3) 條,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潘敏琦暫委法官判申請人 10 年監禁。申請人現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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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40/2003 CACC 44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的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3 年第 44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訴訟 2003 年第 194 號)
聆訊日期: 2004年5月 27日 宣判日期: 2004年5月 27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1.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 (3) 條,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潘敏琦暫委法官判申請人 10 年監禁。申請人現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案情顯示,在 2003 年 1 月 22 日,申請人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大堂被警員截停。當警員搜查申請人時,發現他將 11 包毒品綁在自己身上,這些毒品為 4.24 公斤(即 4,240克)的 3,4- 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即俗稱「搖頭丸」或「忘我」的毒品。當時的零售價格為 $2,000,000 至 $3,500,000。 3.申請人指他將這批毒品從巴黎帶運到香港,可以獲得$100,000 的報酬。他於之前已收到 $30,000 的報酬,其餘款項則會在他將毒品帶到香港之後的兩天內獲得。申請人現年 48 歲,他之前有 12 次刑事記錄,其中三項是管有危險藥物。 4.潘法官採用 15 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給予他三分之一的扣減,最終刑期為 10 年。 量刑指引 5.本庭在 HKSAR v. Lee Tak Kwan (李德坤)(譯音)[1998] 2 HKLRD 46 對「搖頭丸」或「忘我」藥丸作出量刑指引如下:
6.在 HKSAR v. Chui Chi Wai (崔志偉)(譯音) and another (No. 2) [2000] 1 HKLRD 704,涉案的「忘我」藥片分別為 2,100 及 2,300 克,本庭認為 10 年的量刑基準是適當的。在 HKSAR v. Suen Yung Yung (孫蓉蓉)(譯音)CACC No. 509/2001,涉案的「忘我」藥片為 9.75 公斤(即 9,750 克),本庭認同原審法官所採用的 20 年量刑基準。 刑期適當 7.由於本案的「忘我」藥片為 4.24 公斤(即 4,240 克),並涉及國際性犯罪的背景,所以潘法官採用 15 年為量刑基準是適當的,本庭認為最終的 10 年刑期是一項適當的刑期,故此本庭拒絕這次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