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家威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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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 馮家威(馮)、林宇鴻(林)及劉保全(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鍵基法官席前承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每人被判入獄9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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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7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27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4年第103號)
聆訊日期: 2004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12月2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 馮家威(馮)、林宇鴻(林)及劉保全(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鍵基法官席前承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每人被判入獄9年4個月。 2.馮、林、劉都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減刑。 3.涉案的危險藥物多過一類,包括2,570.36克晶狀固體,內含1,727.53克氯胺酮(K仔);499片內含51.48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的片劑(搖頭丸);一片內含0.08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和0.01克甲基苯丙胺的片劑。 4.案發日期是2003年11月5日,地點是上水火車站一快餐店。當時劉將涉案毒品交給馮和林。毒品交易過程被監視探員目睹而馮、林、劉亦當場被捕。他們都承認有參與販運毒品罪行。 5.馮、林、劉亦分別向拘捕他們的警員說出以下求情話:
6.涉案的毒品零售價約共值390,000多元。 7.馮,24歲,有毆打他人案底,劉,38歲,有10次案底,大部份涉及不誠實和暴力罪行。林,21歲,沒有犯罪記錄。 8.判刑時,彭法官說:
9.代表申請人的黃達華大律師指14年量刑基準過高,而林在犯案時只有21歲,亦沒有犯罪記錄,刑期扣減幅度理應較大。 10.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德均 [1998] 2 HKLRD 46案, 上訴法庭就販運‘忘我’毒品罪行作出量刑指引。該指引如下:
11.上訴法庭亦同時在判案書的55頁指出:
12.在多宗案件,包括HKSAR v Leung Chun Fung [2003] 2HKLRD 282, 本庭亦裁定涉及販運氯胺酮(K仔)毒品案件,量刑基準應和販運‘忘我’毒品相同。 13.本案涉及基本上兩類毒品即氯胺酮(K仔)和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搖頭丸)。兩種毒品不同,但性質相近。 14.本庭接納黃大律師的立場,即可將兩類毒品數量加起來以決定刑期長短。當然,販運超過一類毒品可視為加刑因素。 15.販運任何毒品,不論毒品性質,都屬非常嚴重罪行。法庭對犯案者,不論背景都會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16.本案涉及大量‘K仔’和‘搖頭丸’,毒品總重量近1.8公斤,必須正視。但本案亦沒有其他加重罪責因素。馮、林、劉是在交收毒品時被捕。他們是為了賺取金錢,從事販毒罪行。他們亦沒有同類犯罪記錄。 1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志威 [2000] 1HKLRD 704案, 第一被告承認一項販運超過2.1公斤‘狂喜/忘我’,第二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共重超過2.3斤‘狂喜/忘我’罪行。案件只涉及一類毒品。 18.兩名被告分別被判入獄7年半和10年。 19.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偉錦 [2003] 3HKC 338案,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毒品罪,涉案毒品分別是1.72公斤‘K仔’33.45克可卡因和小量大麻及5.34公斤‘K仔’。 20.上訴法庭裁定每項控罪量刑基準是15年。被告人認罪,每項控罪刑期扣減至10年,其中一年分期執行。被告人的最終判刑是11年。當然可卡因性質和軟性毒品有別,33.45克可卡因已會導致5-8年的量刑基準(見K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案。 21.本案涉及三人一同犯案,而毒品的總重量是1.8公斤,亦包括兩種不同種類毒品,刑期應較同重量單一類毒品判刑較重。但本案不涉及任何非軟性毒品,例如‘冰毒’、可卡因或海洛英。 22.考慮到事件背景和犯案經過及同類案件的判刑,本庭認為較合適的量刑基準是10年。申請人承認控罪,理應獲1/3刑期扣減。 23.雖然林年輕,亦沒有犯罪記錄,但考慮到控罪性質,上述兩點都不構成再減刑理據。 24.三名申請人的刑期都應定為6年8個月。 25.本庭批准三名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上訴。 26.三名申請人的上訴得直,三人的刑期都由9年4個月減至6年8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第一至第三申請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