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000028/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une 2004.
1. 申請人針對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轄下之中醫組於2002年12月20日所作出對申請人不利之決定,向本法院申請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之申請。該決定由中醫組於2002年12月20日以信件方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該決定,中醫組以申請人未能符合《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所訂明有關成為表列中醫的要求為理由,即其所提供的資料不足以證明他於2000年1月3日在香港作中醫執業,拒絕申請人按條例第90(1)條之規定,申請將其姓名納入中醫組所編制及備存之中醫名單內。雖然中醫組的決定早已於2002年12月20日作出,然而申請人是次之許可申請,乃在2004年2月16日才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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