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莊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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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一共被控六項控罪,四項控罪告他猥褻侵犯罪,兩項控罪是普通襲擊罪。這六項控罪是一連串由2003年6月中至2003年6月29日。

Cited by 3 cases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擭批准。請參閱FAMC35/2004
Case No.HCMA 116/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l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16/2004

HCMA 11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6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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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莊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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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7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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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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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一共被控六項控罪,四項控罪告他猥褻侵犯罪,兩項控罪是普通襲擊罪。這六項控罪是一連串由2003年6月中至2003年6月29日。

2.控方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印尼人,案發時,她是19歲,她來香港在被告人家庭當家務助理。她由2003年1月12日起便開始在被告人的家工作直至2003年6月中。有一天控方第一證人送了被告人的兒子回學校後便回家,被告人當時在家中,他吩咐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叫控方第一證人將雙手放在她的背後,然後被告人就責罵控方第一證人工作表現差。突然間被告人用雙手把控方第一證人的褲子拉低,他拉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大腿部位。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就立刻拉高她自己的褲,被告人再次責罵她,就話如果她的工作繼續不好,他會再次拉脫她的褲。當時家裡只得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人,因為被告人的太太已經出去了工作。

3.一、兩天後,控方第一證人亦在中午時分送被告人的兒子返學校後回家,當時被告人單獨在家。過了不久,被告人再次吩咐控方第一證人到他面前,再次責罵控方第一證人關於她的工作表現差。當時被告人就用手掌摑了控方第一證人塊面同埋頭幾下,又突然間用雙手又再拉低控方第一證人的褲子,拉落去到她的大腿部位。控方第一證人立刻又拉高她的褲,被告人再次警告控方第一證人如果她工作不好,他會再次拉低她的褲。

4.一星期後,在控方第一證人送了被告人兒子返學後便回家,又是單獨在被告人家裡與被告人一齊。午飯後,她在客廳工作。被告人再次責罵控方第一證人,說她前天不會修理客廳的電燈,突然間又用他雙手把控方第一證人的褲拉到大腿部分,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拉高她的褲。被告人就在他的手提電話銀幕上顯示出一個裸女圖,被告人對控方第一證人說如果她的工作做得不好,她下一次就會變成那樣子了。

5.在2003年6月29日大約下午3時,當時也是得被告人同控方第一證人在家中,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準備在廚房吃她的午飯。被告人再次吩咐控方第一證人來到他面前,被告人當時坐在客廳的梳化上,被告人叫控方第一證人拿她燙好的衣服給他看,當時被告人又再責罵控方第一證人,說她沒有燙好衫,被告人便掌摑控方第一證人塊面幾下。

6.在同日大約晚上7點,被告人穿上控方第一證人燙好的衣服,走到去電腦房的房門位置蹲下來,被告人便吩咐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指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把衣服燙好。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便蹲下睇被告人衣服。當時被告人責罵了控方第一證人後,便吩咐她站起來,但控方第一證人拒絕,被告人就突然用雙手把控方第一證人的褲拉低,拉到至地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立刻把她的褲拉高至她腰間。被告人就企圖再拉低她的褲,控方第一證人用雙手捉住她的褲,防止被告人再拉低她條褲。在這個情況之下,控方第一證人的褲就被扯破。當時被告人就吩咐控方第一證人去換褲,因為他要看她換褲,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就哭起來,便到廁所換褲,不讓被告人看。被告人吩咐她在電腦房換她的褲,在控方第一證人在哭的時候,被告人亦繼續罵她。後來被告人讓控方第一證人在廁所更換她的褲。就在這時,被告人的太太回家,控方第一證人繼續工作,沒有向被告人的太太透露這件事情。

7.在6月30日,控方第一證人打電話給她當時在香港的親戚,告訴他發生的事情,稍後報警,這件案就被揭發。控方第一證人報警後,稍後被送去醫院,有驗過傷。

8.在控方第一證人給口供的時候,她亦有接受盤問,最主要是由於她被警務人員的口供紙及她在庭上給的口供有分歧,控方第一證人也有解釋。控方舉證完畢之後,被告人選擇作證。被告人證供指他一向在內地工作,只在週末才返回香港,但在六月因為他轉往一間香港公司工作,日間大部分時間都留在家中,他的太太是一名教員,日間出外工作,兒子就讀下午班。被告人給口供時,亦指出日間事主是穿著牛仔褲,所以並非事主所描述,她是穿橡筋頭的外褲。意思即指被告人根本沒有拉低她的褲,因為當時事主的褲是牛仔褲,所以不能輕易被拉低。

9.上訴人當時亦否認他曾經有毆打過事主,同時否認他的手提電話有任何裸女像。被告人承認有一天下午他的確有因為燙衣服的問題責罵過事主。被告人亦提出,是說事主從來沒有向他的太太作出任何投訴。被告人當時推測事主點解會誣告他,是因為事主不滿意她的工作環境,但因為簽了合約,所以搵藉口去解約。被告人亦說,在事發前大約兩星期,因為事主帶他的兒子返學的時候,沒有按照交通燈指示,差點發生意外,所以被告人同她的太太商量後,打算解僱事主。雖然無同事主講,但曾經有一天有一個菲傭打電話來找他的太太,當時是事主接聽那個電話。被告人指事主十分關心這事情,所以被告人認為事主預計將會被解僱,所以這樣誣告他。

10.在被告人作畢口供後,辯方亦有傳召被告人的太太(辯方第二證人)作證。被告人太太主要說她每一天都要返工,日間要工作,她是在傍晚才放工回家。她的證供指出日間至晚上,事主都穿著牛仔褲。他曾經建議過事主在晚上沐浴之後,可以穿橡筋頭的褲。被告人的太太說在6月29日,她沒有留意到事主有怎麼異樣,因為她認為事主沒有不開心的神態。

11.辯方第二證人亦指事主在她初期工作時,她的表現都很滿意,但後期工作表現差了些,包括有穿著她兒子的衫。有一次當帶她兒子上學校時,差點發生交通意外,因此她同丈夫討論考慮會解僱事主。

12.裁判法官聽畢口供後,當他分析證供時,正確認為這案件是各執一詞,因此他要小心考慮各證人的誠實可靠程度。在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她的口供亦合情合理,在盤問之下,都好堅定,所以給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絕對的比重。

13.當裁判法官考慮被告人的證供時,裁判法官有警惕自己,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但是裁判法官分析過被告人的口供之後,就認為被告人所講的並非真言,而他的證供就不合情理,難令人置信。裁判法官亦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6段指出,例如他認為被告人身為男僱主,會留意到女傭晚間所穿的褲子褲頭係橡筋褲,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係一個難以置信原因。

14.關於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考慮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時,公正地認為,如果辯方第二證人在作證時有出現緊張和不安情緒,是難以避免,因為裁判法官考慮到她是第一次在法庭作證。裁判法官就認為辯方第二證人所述的,並非真言,因為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不合情理。例如,在6月29日晚上,如果事主全無異樣,亦無不快之跡象,在翌日女事主為何無故地不知所蹤,但證人居然若無其事。裁判法官亦留意到辯方第二證人在她證供上很迴避,所以裁判法官不接納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

15.裁判法官最終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所描述的事情,在這情況下,判被告人六項控罪罪名成立。

16.在上訴時,姚大律師就代表上訴人提出不服定罪和不服刑期的上訴理由。姚大律師最主要是針對裁判法官錯誤裁斷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為在控方第一證人給警方的口供,她就有透露過在3、4月期間似乎每天都被被告人毆打,但是在庭上指說只在3、4月後。姚大律師提出裁判法官沒有處理關於上訴人的證供,關於他在6月前都是在大陸工作,只是在假期才回香港。姚大律師亦投訴指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處理關於醫學報告所言的傷勢,便說不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姚大律師亦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向女僱主投訴及為何不改著其他褲,控方點解沒有將那條褲呈堂為證物。

17.本席認為這方面,裁判法官都好清楚地知道事主是一個19歲女士,當時點解沒有投訴,點解不改穿其他褲子,而事主都解釋過點解她沒有向她的女僱主投訴。

18.至於裁判法官有否考慮過醫生報告方面,這個醫生報告是控方證物之一,而裁判法官認為當時他是倚賴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關於她六次被被告人虐待的事項。

19.醫生報告是否支持到女事主的證供,本席留意到medical report(即是醫生報告,控方證物P1),醫生就指女事主頭部有摸痛。在審訊時沒有人質疑傷勢是女事主在其他地方得到。

20.質詢裁判法官有沒有足夠的基礎不接納被告人及他證人的證供:這是事實方面的裁定,裁判法官有絕對權力相信某一個證人,接納抑或不接納某一個證人口供。這是純粹事實方面的裁斷,裁判法官有機會閱讀各證人口供的情況,所以他在這一方面的裁斷,上訴庭很少會干擾。

21.至於點解他不接納被告人及他的證人口供,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都有提及過和寫出原因。但裁判法官不需要就每個原因寫出來,他可以講出他點解接納抑或不接納一個證人的諗法及途徑。

22.有關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猥褻性和有沒有意作猥褻侵犯,就在這個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口供中,都已經知道當時被告人蓄意拉低事主的褲子。同時可以看得出當時被告人亦有給女事主看過他電話中有個裸體女子的影像;同時被告人亦想監視女事主在他面前換她的褲子。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認為被告人有意作這個猥褻侵犯。雖然裁判法官應該說得清楚些,但無可否認,在這證據下,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裁定被告人在這四次猥褻侵犯事主。所以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有絕對足夠證據判上訴人入罪,因此,上訴關於定罪方面被駁回,維持原判。

23.關於刑期方面,上訴人被定罪後,判入獄總共一年。裁判法官在每一項猥褻侵犯罪,判被告人入獄一年;這普通襲擊罪,就判被告人入獄兩個月;全部都是同期執行。

24.姚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量刑時,犯了原則上的錯誤及刑期是明顯過重。姚大律師指裁判法官量刑時也提及過這是嚴重案件,姚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這樣的說法,是犯了原則上的錯誤。因為看回其他案件,相比這案件的侵犯形式就不可以列為最差,所以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認為十二個月為猥褻侵犯罪量刑起點是錯的。

25.姚大律師亦投訴,指裁判法官沒有足夠考慮到整件案件的犯罪行為、環境、被告人的清白和良好的背景。姚大律師因此陳詞,因為被告人已經扣留了九十八天,所以是一個足夠的刑罰,姚大律師陳詞被告人應該即刻釋放。

26.最主要一點是兩位大律師都同意,這類案件缺乏一個判刑指引,每一個案件要看回案件案情的侵犯性質有沒有加刑因素。正如趙大律師所指,在HKSAR v 鄭貴生(譯音)一案,Gall J都說得好清楚,就是說:

"However, it is for the judge to recognise those three important sentencing considerations in the light of the facts of the particular case before her. It is important that in all cases involving indecent assault that there be an element of deterrence of others to mark the public abhorrence and the need to redress the grievances suffered. Those necessities, those requirements and those considerations will vary depending upon the nature of the indecent assault."

27.另外一件案件, HKSAR v Chan Ching-ho [2001] 3 HKLRD 476, Stuart-Moore V-P 有以下的說話:

"In short, we consider the judge had recognised three important sentencing considerations in cases of this kind; namely, the need to deter others, the need to mark the public abhorrence of such crimes and the need to redress the grievance suffered by the victim, her relatives and friends."

因此上訴庭已經說得好清楚,裁判法官考慮量刑時,是要考慮到有阻嚇性的刑罰、考慮到案情、侵犯性質與及控罪所影響受害人的程度。

28.所以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2段都說得很清楚關於這件案件的加刑因素。最主要就是女事主年輕,她在案發時是單獨在香港,在被告人家中做工。因此,被告人應該給她一個安全的工作地方,但被告人不但止沒有這樣做,他違反了誠信,不但止侵犯這位年輕女士,還有打她。被告人完全沒有悔意。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一年監禁是適當的刑罰。

29.姚大律師指,如果看回這侵犯性質,相比其他案件的侵犯性質,可能就不是屬於頗為差的侵犯性。但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單純一項的猥褻侵犯,上訴人有四次不同期間猥褻侵犯這位年輕事主。在這段時間內,短短幾個星期內,不但止侵犯她,還有毆打她。如果單純看這侵犯性質,本席同意姚大律師所指,這是不可以說是屬於最嚴重那種。但是如果一併看,短短幾個星期已經有六項控罪,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案件。

30.被告人都不是一時激動才做出這些行動,被告人是利用他當時是單獨與女事主在家中,太太在外工作時做出這種行為。

31.本席認為雖然這刑期屬於重,但本席不可以說是明顯過重。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罰。關於上訴刑期方面,都是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轉聘姚本成大律師代表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擭批准。請參閱FAMC35/2004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擭批准。請參閱FAMC3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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