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訴 宏泰企業(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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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聆案官2003 年9 月11 日,批准原告人延長提交誓章的期限的決定,第二至第四被告人不服,現提出上訴。原告人在2003 年9 月4 日已將有關之誓章在法庭存檔和送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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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186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2年第18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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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5日 判決日期:2003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針對聆案官2003 年9 月11 日,批准原告人延長提交誓章的期限的決定,第二至第四被告人不服,現提出上訴。原告人在2003 年9 月4 日已將有關之誓章在法庭存檔和送達被告人。 2.是否批准延期提交誓章屬法庭的酌情司法權。延期的申請可以在原先期限屆滿之前或之後提出。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法庭首要的考慮,是給予延期會否對訴訟另一方造成損害,而這些損害是不能以訟費彌補的: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para.3/5/2. 3.在本案中,提交誓章的期限在2003 年7 月7 日屆滿。原告人在9 月4 日提出延期的申請。雖然相隔有2½ 個月的時間,但因8 月份是高等法院民事案件的休庭期,有關延期的申請如不屬緊急者,不可以在這段休庭期間提出。撇除8 月份,實際的延誤是約6 星期。 4.原告人解釋,因為本案所涉的貸款安排和文件是在1999 年作出,加上新華銀行在2001 年10 月與其他銀行合併成為現時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因此在搜集資料和安排負責的職員給予誓章方面,花了一段長時間。原告人這些解釋獲聆案官接納。 5.第二至第四被告人在誓章和陳詞中都沒有提及給予原告人延期,會為他們帶來任何損害,遑論訟費不足以彌補的損害。 6.原告人擬提的誓章與本案的爭議點是有關連的,雖然被告人對所述內容有異議,這也不代表法庭在審理本案時,不應獲得這些誓章所提及的資料。 7.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聆案官行使酌情權,批予原告人延期提交誓章的決定,並無不當之處。本席因此駁回第 二至第四被告人的上訴。上訴的訟費保留,待「原訴傳票」審結時一併處理。
原告人:由鄒祈陳律師事務所轉聘文本立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第二至第四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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