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裕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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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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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3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3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5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主要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陳先生。在2004年4月30日早上11時右左,他到中國銀行分行,查看銀行內顯示屏上的股價,當時,他看見3名女子在其中一部機旁邊,他請她們讓一讓,其中一名女子便移開了一點位置給他,控方第一證人就按機上的按鈕,但在他右邊的上訴人推開他的手兩次,但控方第一證人不放棄,第三次再按機上的按鈕,並用手擋開上訴人的手,其後,上訴人就罵他。當時,在控方第一證人後面有一名男子,該名男子對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只是一名老伯,他想用這部機,上訴人應該讓其他人用該部機。控方第一證人說,他聽到該名男子和上訴人正在爭吵起來,但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正在看著該部機,沒有留意他們在吵甚麼。其後,他看見上訴人推該名男子,而該名男子掌摑了上訴人一下,然後該名男子和上訴人開始互相掌摑,打了4、5下,直到他們給銀行內的其他人分開為止。 3.在盤問時,上訴人曾被盤問該證人是否同意她曾經向他說他非禮她,但遭該名證人否認。 4.控方第二證人,黃先生,他與上訴人共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他在審訊前已認罪,由控方傳召他為控方證人。該名證人說,他看見上訴人及控方第一證人在銀行內爭吵,看見上訴人推了控方第一證人一下。當時,他向上訴人說不需要這樣做,控方第一證人只是一名老伯。上訴人向控方第二證人說他的口水噴到她,並要求控方第二證人不要多管閒事。其後,證人說上訴人推他,因此,他便掌摑她的面,之後,上訴人試圖還手掌摑他,他擋開,但有1、2次,也被上訴人打在他的頸項。最後,他們被銀行內的其他人分開,有人報警,隨後,控方第二證人及上訴人被拘捕。 5.兩名證人作證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證供指出,她當時在銀行內,望著該部機,有名老伯在她背後走出,上訴人並不認識他,該名老伯走到她的左邊,用右手推開她,他的右手碰到她的胸部,因此,上訴人用雙手交义放在胸前,向旁邊走開約2公尺,接着責駡該名老伯。其後,有一男子,即控方第二證人進入銀行,駡她“八婆”,上訴人便問該名男子是否知道她為甚麼駡該名老伯,該名男子說他無需知道,接着控方第二證人掌摑她的面。上訴人對警員說,該名老伯非禮她及該名男子掌摑她。 6.在盤問階段,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以前曾做過同樣事情,即用手碰她的胸部,所以每次當控方第一證人進入銀行,她便離開。當控方向上訴人指證,她在主問時,曾說她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亦否認曾經試圖掌摑控方第二證人,她被控方第二證人掌摑後,她沒有作出任何反應。 7.裁判法官在考慮及分析證供後,他認為控方第一及第二控方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有幾點不是真實的,而在裁斷陳述書內第8段已寫了出來,故本席不需要覆述。裁判法官考慮了全部證據後,認為可在沒有任何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入罪。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並在上訴聆訊之前,以書面作出幾項上訴理由。她的上訴理由指出,控方第二證人不可信,因為在控方第二證人身上完全沒有證據顯示他有任何傷痕,所以證明上訴人沒有打過他。 9.在這方面,裁判法官相信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他當時掌摑上訴人後,上訴人還手時,他成功地擋開她,但當他們互相糾纏時,上訴人曾有1、2次打到他的頸項,但沒有證據顯示她的力度是否會留有傷痕,其實有沒有傷痕均不重要,因為,在這類控訴案件,控方不需要證明任何人身上留有傷痕。上訴人亦投訴警方沒有收集銀行閉路電視的錄影帶,警方是毋須這樣做,因為警方是依賴控方證人的證供,來支持控罪。 10.至於裁判法官是否有犯錯,單憑依賴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而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是一個事實裁斷的法官,他完全有權信納那位證人及不信納那一位證人。因為,裁判法官在審訊時,直接看到及聽到答辯雙方給口供和答問的情況,才分析口供是否合邏輯及合情合理。上訴庭已多次提出,裁判法官是一個最適當作出一個事實裁斷的法官。裁判法官是否合理地相信兩名證人,裁判法官已清楚說明,尤其是關於證人的口供及為何不相信上訴人的口供。 11.上訴人及控方證人兩者的版本均有出入,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的版本。裁判法官一定要這樣做,在他作出事實裁斷後,究竟是否有足夠理由,來定上訴人入罪。梁大律師指出,上訴不是重審,本席要參看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斷及定罪時,在法律上或程序上有否出錯,本席閱讀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已仔細分析了證供和有足夠理由作出事實裁斷,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沒有出錯。 12.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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