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建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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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一共 5 項控罪,同案另外兩位被告人一起在裁判法院接受聆訊。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864/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Nov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6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64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9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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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蘇建幫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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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1117

判案書日期:20041117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一共5項控罪,同案另外兩位被告人一起在裁判法院接受聆訊。

2.上訴人分別被控“使用偽造身份證”及“管有偽造身份證”、“違反逗留條件”,另外兩項控罪是“使用虛假文書”及“管有虛假文書”。

3.2004730日,上訴人及另外兩名被告,分別為李春貞及陳文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後,被裁判法官判入罪。裁判法官認為在這情況下,仔細分析案情後,決定一個總刑期應該是18個月,他下令每位被告人在每項控罪入獄18個月,同期執行,即每位被告人的總刑期是18個月。當時上訴人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

4.另外同案的一位被告人李春貞亦提出上訴,但上訴人在2004922日提交法庭放棄上訴通知書,只有李春貞繼續上訴。

5.2004108日,上訴人李春貞上訴成功,5項控罪的總刑期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這上訴案件是本席處理。

6.這上訴案件成功是因為裁判法官在判刑時出錯,因為裁判法官在考慮適當刑罰時,忽略了考慮“違反逗留條件罪”及“偽造身份證控罪”,在簡易定罪下的最高刑罰只是監禁兩年。但裁判法官在上訴人認罪後監禁18個月,可理解裁判法官以監禁2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即是裁判法官超出法例的最高刑期,所以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出錯。

7.至於其他罪行的刑罰判18個月,本席認為是明顯過重。在這情況下,本席判上訴人李春貞的上訴得直,監禁的總刑期減為12個月。

8.上訴人與姓李的上訴人的情況是相同。上訴人在20041027日重新提出上訴,把他申請放棄上訴刑期通知書作廢。上訴人指出他當時放棄的理由是因為法律援助署拒絕給予他法律援助,他覺得勝訴機會低,所以才放棄這上訴。本席考慮這情況後,認為裁判法官採用27個月的判刑起點,除了出錯,還違反法例,在這情況下,梁大律師亦同意本席批准上訴人的申請放棄上訴刑期通知書作廢。

9.本席考慮上訴人刑期方面的上訴,是與姓李的上訴人一樣,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出錯,有關“違反逗留條件罪”和“偽造身份證控罪”,在簡易定罪下的最高的刑罰判監禁2年,但裁判法官判上訴人認罪後判入獄18個月是明顯出錯。

10.至於其他控罪,本席認為明顯過重,因此本席判上訴人在刑罰方面的上訴得直,他所被判的刑罰被撤銷。本席判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使用偽造身份證控罪”入獄12個月;第四項控罪“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入獄12個月;第七項控罪“違反逗留條件”入獄2個月;第十項控罪“使用虛假文書”入獄6個月;第十三項控罪“管有虛假文書”入獄6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即上訴人入獄共12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