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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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一共5項控罪,同案另外兩位被告人一起在裁判法院接受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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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6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6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962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2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一共5項控罪,同案另外兩位被告人一起在裁判法院接受聆訊。 2.上訴人分別被控“使用偽造身份證”及“管有偽造身份證”、“違反逗留條件”,另外兩項控罪是“使用虛假文書”及“管有虛假文書”。 3.在2004年7月30日,上訴人及另外兩名同案被告人,分別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後,各人被判一個總刑期為18個月為的監禁,裁判法官下令每位上訴人在每項控罪入獄18個月,同期執行。當時上訴人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另外同案的一位被告人亦提出上訴,但本案的上訴人稍後提交法庭一份放棄上訴通知書。 4.在2004年10月8日,上訴人的另一名同案被告人上訴成功,5項控罪的總刑期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這上訴案件是本席處理。 5.這上訴案件成功是因為裁判法官在判刑時出錯,裁判法官在考慮適當刑罰時,忽略了考慮“違反逗留條件罪”及“偽造身份證控罪”,在簡易定罪下的最高刑罰只是監禁兩年。但裁判法官在上訴人認罪後判上訴人監禁18個月,可理解裁判法官以監禁2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即是裁判法官超出法例的最高刑期,所以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出錯。 6.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刑罰是明顯過重,因此在上訴人與同案的另一被告人的上訴,本席判他們得直,總刑期減為12個月。 7.本案的上訴人與該位的上訴人的情況是相同。本案上訴人稍後提出上訴,把他曾放棄申請上訴刑期的通知書當作無效。 8.在上訴聆訊中,張大律師呈遞HKSAR v LAI Siu Cheung Criminal Appeal 上訴案件 487/2002。在這案例中指出上訴法庭有沒有權力聆聽上訴。在這方面,本席同意張大律師所指,法庭應遵照上訴庭指引跟隨英國一案例,即The Queen v Medway [1976] Volume 1, No 62 Criminal Appeal Report 85,上訴庭在英國所講關於本席在申請下,有沒有權力聆聽這上訴。在Medway有以下的說法:
9.本港的上訴庭在Lai Siu Cheung一案中,有以下的說法:
本席在考慮申請時,需要考慮上訴人所申請的放棄不能構成nullity,法庭在考慮這問題時,需要考慮上訴人當時是否知道他上訴成功率的百分比,法庭不可以接納這為考慮因素,但主要是因為上訴庭指出:
因此,關於這權力其實是一個狹窄的權力,本席認為當時上訴人有申請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考慮後,認為這上訴沒有把握。因此,沒有批准法律援助。但本席認為上訴人在上訴方面,不在法律援助認為上訴人的成功率有多少,而是有關裁判法官在他判刑時是超出了他刑罰權力以外,因此這刑罰是沒有效的,因為裁判法官是沒有權判一個27個月作為起點的刑罰。在這特殊情況下,本席批准上訴人的申請不是違反Medway 及 Lai Siu Cheung的原則。本席下令上訴人的放棄上訴申請書作為無效,本席批准上訴人繼續上訴關於他刑罰方面。 10.本席考慮案情後,認為張大律師所提議的刑罰是適當的,因此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人原來所判的刑罰被撤銷,本席重申判上訴人就第三項控罪,入獄12個月;第六項控罪,入獄12個月;第九項控罪,入獄2個月;第12項控罪,入獄6個月;最後第15項控罪,入獄6個月。以上控罪,同期執行,即共入獄12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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