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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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 17 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及 1 項偽造罪。在他同意控方案情之後,被判這 18 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每項控罪 12 個月監禁,全部同期執行,因此一共入獄 12 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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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8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8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70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2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17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及1項偽造罪。在他同意控方案情之後,被判這18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每項控罪12個月監禁,全部同期執行,因此一共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同意案情指上訴人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維生的,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金額包括住屋津貼在內。上訴人向社會福利署訛稱自己的房租是每月3,500元,導致社會福利署向他發放房屋津貼,存入兩個分別屬於上訴人的銀行戶口內。案件是由2002年6月持續至2002年11月,共5個月,上訴人的欺騙行為令社會福利署在他的銀行戶口內存入共58,234.46元,其中13,282.50元是上訴人多領取的金額。 3.上訴人認罪當日是有一名當值律師代表他,裁判法官考慮了案情及案例後,他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18個月,因為上訴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認為這個刑罰是明顯過重,他聲稱他是被慫恿認罪,但本席提醒他今日上訴是關於他的刑罰方面,而他有律師代表下承認這18項控罪,因此不構成一個上訴理由。 4.上訴人懇求輕判,因為他要照顧年老的母親,在這方面裁判法官考慮刑罰前,亦得悉上訴人指他要照顧母親作求情理由,因此裁判法官索取了一份涉及上訴人背景的報告及他母親的福利報告,才裁定刑罰方面。 5.如果上訴人入獄,而他的母親沒人照顧,這是一個求情的重點。但在判刑當日,有兩份報告呈遞給裁判法官,報告指出在2002至2003年期間,被告人的母親多次在街上行乞及多次遭遺棄在街上。近至2004年8月16及18日,上訴人的母親因被遺棄而被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裁判法官察覺上訴人並非悉心照料其母親。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利用他母親年老體弱的事實,來換取較輕的判刑。而上訴人的母親已經被社工安排入住老人院,並得到適當的照顧。 6.接著,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以往的案底,上訴人曾有13次被定罪的紀錄。在報告內提及上訴人有賭博及酗酒的問題。裁判法官考慮所有報告後,認為唯一可以對上訴人有利的求情說話是上訴人第一時間認罪。 7.裁判法官亦考慮這種案有猖獗的問題及其嚴重性,因為是直接削弱綜援制度及其精神,因制度有極大的程度,需依賴申請人的誠信及自律性,才能有效運作。如果申請人不誠實對社署誇大開支,虛報重要資料或偽造文件以達騙取綜援金的目的,均屬嚴重罪行,除了影響社會福利署的運作,及影響其他申請綜援人士,所以裁判法官認為必須判一個有阻嚇及帶儆世性的刑罰。 8.裁判法官考慮以往的案例,認為上訴人的案件適當的判刑起點是18個月,本席考慮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及參看裁判法官所考慮以往的案例,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出錯,本席亦考慮這案件的案情,認為這刑罰完全沒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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